我做尽调这些年(十二)-斗智斗勇

志勇看商业 2024-11-26 20:13:14

我想写一个关于尽职调查的系列内容,并不是想教你们什么知识,我达不到传道授业解惑的水平,我只是想写一写,这些年看到的现象、项目以及个人的观点。仅希望能通过我的文章让你们了解一些潜规则,一些骗局,一些套路,以我的角度带你们看看这些年的市场。

上一篇《我做尽调这些年(十一)-都不是野蛮人》,咱们聊了投资人与企业以及企业的创始团队其实是在公平的环境下,各取所需或者说是各怀鬼胎的交易,投资人并不是强势的一方,如果说是门口的野蛮人,那大家都是野蛮人。

但是舆论的声音更偏向企业创始团队,那个看似弱势一方,因为他们出来卖惨的多啊,因为大众容易带入自己。

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些年关于回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后续资产处理,债务追讨,我看到的现状,聊完你们也就知道了,没有强势的野蛮人,也没有单纯的小白兔,都是在规则之内各凭本事厮杀的商人而已。

话不多说,咱们直接开始正题,咱们就从后续触发回购协议开始聊。

很多人都以为企业没达到事先的承诺,投资人主张回购协议,然后就等着收钱就完了,其实现实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这个主张回购或者主张业绩补偿包括后续处理资产,转为债务,追讨债务,都是困难重重的,从第一步就困难重重。

原因很简单,很多投资机构也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专业,很多也是草台班子,貌似签了对赌条款,以为高枕无忧了,其实协议漏洞满满,主张的时候完全执行不下去。

市面上的各式各样的投资机构,顶峰的时候是有几万家的,光私募基金多的时候估计就有两三万家了。

10人-30人的投资机构,比比皆是,30人的团队,已经算是配置很高的团队了。

他们也是在一点一点摸索成长,很多东西也是从不会到会。

第二就是企业创始团队也不是小白兔,人家也会有专业的律师在规则内疯狂的对抗,融资了这么多年,物质水平一下子上去了,身边的律师水平也上去了。

首先回购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虽然看似都是一种企业承诺达到某些目标的对赌条款,但是其实是不一样的,很多时候儿二者会同时存在。

我就谈一下我粗浅的理解,回购协议基本就是这个事终止了,我要退出了,不玩了,你把我的股权按之前约定的价格回购回去,我不玩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除了企业没按时间达到约定的目标,还有大多数就是我的基金缺钱,需要清算了。

业绩补偿协议,就是这个事我还参与,但是因为企业没达到当初承诺的目标,对投资人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可能是现金,也可能是股权。

从合同角度我觉得,回购协议类似合同解除条款,业绩补偿协议则更像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这个法律概念不标准,是我自己的理解,以专业律师为准)

我不是专业律师,我就给你们说一下我这些年主张回购遇到的困难:

1、回购的行权期限

有的回购条款会明确约定行权期限,有的没有约定。

从双方约定的目的看,实际上是在符合(未上市或利润未达标)条件时投资方既可以请求对方回购进而自己“脱手”股权,也可以不请求对方回购而继续持有股权。

因投资方行使此种权利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

比如企业确定为能按约定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回购,这是约定了期限的情况。

那很多投资人因为相关知识缺乏,他错过了这个3个月期限的约定,他没在期限内行权,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真的特别的多,他们以为自己掌握了主动权,他们想看看企业还有没有希望,还有没有大傻子来接盘,结果一拖过了约定期限了。你们记住,法律不保护也不应该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没有明确约定行权期限的条款,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2、通知与送达条款

这个也有人没约定或者是约定的很模糊,利用“送达”问题拖延程序,争取时间,这个再常见不过了吧?争取的时间可以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一般只要是法务做的合同,都会约定书面通知的方式,但如何构成有效的书面通知,怎么算送达,这些条款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事实认定作用,结合第一条的行权期限问题,可能光举证这一个事就得大费周章了。

3、回购方股权价值的基准日

就是说以哪一时间节点作为判断回购方股权价值的基准日?这个如果约定不清,也会有很大争议,因为价值差别很大的,

正常来讲,触发回购了,往往意味着公司的估值和股权价值降低了,那投资人会倾向于将计算时点定为投资完成时,企业则会倾向于定为投资人主张回购时,甚至是股权实际变现时,两种时点价值可能相差巨大。

类似的还有以何种方法确定股权价值?回购方支付现金对价是否有其他条件,比如以其股权变更作为前提条件?等等,关于付款责任限制范围的描述不够具体也会让回购陷入困境。

3、回购顺位

是这样,企业会有好几轮融资,也会有好多个投资人,也会签署很多分回购协,主张回购往往不是一个投资人,而是好几个投资人都在主张。

那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回购款的时候,往往就会约定一个支付顺序,一般就是先支付后面进来的投资人,因为后面进来的估值比较高。

那对于早期投资人来说,如果未明确约定其有权独立行使回购权,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其要求行使回购权需要以后轮投资方行权为前提。如果是这样,除非所有轮次投资人都主张回购,然后按顺序支付,不然早期投资人的回购主张也困难重重。

4、回购义务人

如果约定的第一回购义务人是公司,创始团队可能会以其仅承担第二顺位的回购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而且如果有多个回购义务人,每个回购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划分是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大概率就是按份额,那就困难了。

5、回购价款的计算

投资人可能会有好几个,那么同一个投资人的投资款也可能分好几笔打进来,这个很常见,很多投资款都是分期打进来的,周期还不短呢,其实就是投资人没钱,而且还会有追加投资的情况。

那在约定回购的时候,往往就只会约定一个年化收益,那算这个价款重要的因素就是时间,到底是以投资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逐笔分段计算或者以首笔投资款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差别也是很大的。

6、担保实现顺序

我以前说过,我们自有资金做投资的时候是非常谨慎的,会要求在回购协议的基础上增加担保、无限连带、夫妻共同、提供担保物。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然后再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这个时候处理资产就成了一个难题,导致债权人无法第一时间充分利用各项担保得到受偿。

7、多份协议不一致

首先就是管辖问题约定的不一致,管辖问题跟送达问题一样,都是常见的拖延手段,这种就是在一份合同中没约定的情况比较少,但是多份合同约定的不一样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那种多份相互关联的合同,如果约定的不一样,那管辖问题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首要障碍。

然后多份协议对于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一份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果有明确的签署时间、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则可以通过整体解释的方法解决适用问题。但是,如果一旦有一个逻辑上有问题,那就会使对方的突破口,就容易陷入争议。

就是很多投资机构吧,为了显示自己的专业,人为的去复杂化,搞好多份协议,相互关联,交叉引用,互为前提。

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出错的,一旦某一份协议出了瑕疵,会导致整个逻辑不通,导致所有的权利没法主张,陷入困境,而且这么复杂的玩意会给裁判者增加很大难度的。

我一时能想起来的也就这么多了,这些问题每一个都会导致投资人的回购主张陷入困难,被无限拖延。

但凡能谈,能协商、谁也不愿意打官司,普遍都是投资人在做让步,比如金额,比如付款方式付款周期。

欠钱的是大爷嘛。

如果能顺利主张回购,然后约定好付款周期,完成前面的手续,那后面就转为债务了。

对于债务的主张,追讨、资产的处理,那就更精彩了。

下一期给大家讲讲我为数不多能称之为精彩的追债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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