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某地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税收征管告知书》在网上流传开来。“告知书”显示,今后法院将协助税务机关,对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收入”进行税收征管。
公开资料显示,这已经不是第一家法院联合税务机关对执行案款的个人利息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2024年11月22日,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发布新闻称,为在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11月22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与永州市冷水滩区税务局开展座谈。
座谈会上,与会双方依据具体事例,在不动产司法拍卖评估、税费征缴纠纷调处和涉案财产处置涉税事项、被执行人涉税信息查询、税费征缴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交流研讨,切实解决涉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难点。
2024年7月26日,“大连长兴岛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自《关于司法、税务协作共治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长兴岛法院与税务局开展部门联动,对如何收取利息税进行了探索。截止目前,配合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5笔共计24224元。
2024年5月8日,湖北“阳新法院”发布消息称,近日,阳新法院在执行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托法税协作机制,得知申请执行人吴某欠缴部分税款,遂启动法税协作机制向税务机关进行反馈,税务机关核查情况后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法院协助税务机关顺利追缴税款58万余元。
在之前,202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范围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预计3月施行,全省范围内尚属首家。
2023年2月,吉林省创建了“法院+税务”平台。在该平台中,法院会将符合纳税条件的执行案件上传至该平台,税务局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回传,通过法院执行回来的借款就会被“强制”缴纳税款,令试图逃税的人望而却步。2022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法院双方签订协同备忘录,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和流程,解决司法涉税征管难题。2022年,湖南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同共治, 建立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缴长效协作机制,促成当事人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余万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200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函复到:
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正在司法多个领域探索协作空间尽管早就有此规定,但由于一直以来,法院执行系统与税务系统并不联网,征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变卖、拍卖所得以及利息收入所涉及的税款缴纳的,一是碍于技术原因,二是增加工作量、当事人抵触等原因,并没有开展实际性工作。从以上的法院公布信息看,此项工作正在日益收到重视,一些法院开展的仅是民间借贷纠纷利息部分,估计以后还会向着拍卖、变卖财产收入其他方向,诸如破产清算、刑事案件税款等领域深入税收征管。
例如,有些地方,法院、检察院、税务局举行《涉税涉费事项司法协作机制》签约仪式,明确自然人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协作征收、企业破产程序涉税费业务协作、涉税费行政公益诉讼协作等事项的三方基本职责职能。
有些地方,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制定并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税收共治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就推进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提、建立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加强诉讼协作机制、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甚至有消息称,一旦司法机关跟税务机关联网之后,对于过去发生的执行案件,税务机关如果发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存在未缴税款的情况,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追缴,并要求补交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领域发生的涉税事务,尽管按照法律规定,不少的涉案款项需要缴纳税款,但一直是之前并没有开展过工作的崭新领域,也就注定了没有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及成熟的操作细则。因此,从公开的信息看,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很多都是探索阶段,仅是以争议性最小、可操作性最强的民间借贷案件为首先。
可即便是争议最小的民间借贷领域,也有人提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对合法收入进行征税管理。可是,如果存在民间借贷合法性存在异议,进而产生了部分利息的,又该如何进行税收征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