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离不开两条,一是司法公开二是司法追责

烟语法明 2024-12-13 17:56:37

书接昨天的《从近期三四起司法案件看,当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多严重》。文章的留言区,大家也都看到了,讨论的很热烈,甚至发生了观点的碰撞。不过总起来说,文章中所举的案例,几乎没有人会公开表示赞同那些做法的,说明基本的是非观,大家还是都有的。

现在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只要一拿出来说,没有会公开表示赞同的,但是到了现实中,却往往是大行其道,或是早就视之为通行做法,或是听之任之而且积极配合,俨然不顾自己什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招牌了。不少的法院网友也坦承,他们也不想如此啊!归根结底,还是到处要结案数据,要质效指标进行考核,尤其是进行职务晋升。月底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加班加点也完不成的任务,末了还被弄成重大瑕疵案件扣绩效.....为了完成以上的这些任务,也便有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当然,最后真正遭殃的,还是来办事的老百姓。如此看来,其实如此的办案风格,法官也不想,而且也是受害者。想想也是,一旦离开了依法办案的轨道,把办案当成了可以随意拆分案件凑结案数的数字游戏,实际上等于把办案人员送上了一条没有上限的无限“内卷”之路。受害的,不仅仅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也包括司法者本身。为了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问题,最高法院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审判工作中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起诉事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相关材料有瑕疵或者错误的,要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强调一审法院要引导当事人全面、及时、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能改判的就不发回,一、二审法院应当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强调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强化案件质效分析管理,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如此的“指导意见”,是否就能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问题呢?烟语君表示怀疑。总结以上的这些“强调”内容,不外乎此前已有规定的再次强调罢了。试想,如果这些内容有效的话,还会发生如今愈演愈烈、需要专门还会研究解决的地步吗?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样也是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有效方法。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这些私自拆分案件的,这些私下里动员原告撤诉的案件,没有敢上网公开的。

为何?因为办案人员也知道,如此的结案方式,是经不起公开议论、舆论监督的。就如同有网友说的,自从没有了庭审直播的网上公开渠道,法官们在法庭上犹如开挂了一样,训完原告训被告,甚至连律师也训,而且法庭调查、庭审安排随意把控。因为他们,没有了网络公开,只要上级法院不来调取庭审录像,就没人会掌握和追究庭审纪律这样的小事儿。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这样稍微可以给出点技术含量理由的,只要把律师拉入了“配合工作”的阵营,只要不引发大面积的舆论围观,只要上级法院不列入错案范围,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干。留言区里,甚至出现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也是合理合规利用规则的说法了。

试想,如果将法官动员原告律师撤诉、将一个连环画版权侵权案子分成一页一个的结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话,仅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是不是就会让办案人员想一想,自己如此的办案是否能经得起未来一旦被曝光的考验?追责是制度落实的保障,没有追责,而且是公开的追责,等于鼓励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进而形成逆淘汰。用最高法院院长张军的话是,“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审判执行中的错误不能止于国家赔偿,更要把追责追偿落实到位。开展追责追偿不是与错误审判执行的法院过不去,不是与错误裁判的法官、执行人员过不去......是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审判要求。以每年都突出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每年上级法院或是自己宣布的防止立案难的文件和规定,可每年都会如期的出现,还不是因为只有制度的规定,却没有责任追究的真正落实?网上随处可见的任意驳回立案申请的截图问题反映,谁见过这些办案人员、办案部门被追究了责任的?如此光有制度规定,而没有责任查办及追究的后果就是,按照规定办案的,就会不堪工作压力,不按规定办案的,却会轻松超额完成任务,荣誉业绩收集一身。久而久之,办案数据被那些不按照规定办案的拉高了,按照规定办案的,也不得不不按规定办案了。最后,不按规定办案,成了普遍现象。至于很多网友提到的,是因为考核的问题。其实大家都知道,考核任务再重,领导逼的再紧,也不是不依法办案的理由。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不依法办案,将来责任追究起来,还是要办案人员背锅。此前的司法案例有,一执行人员为了完成结案任务,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私自作结案处理,被追究了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提出,如此这般是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也是出于公心。可刑事判决书里,怎么可能出现认可这样的免责理由?道理上根本说不通啊!

“如我在诉”、“如我求偿”,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和号召上,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件规定里,而应该拿出真章实措来,否则就也成了年年治理“立案难”,一年更比一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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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