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检做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决定,宣布要避免再次出现检察工作围绕“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转;最高法也宣布,对考核指标从26项减至18项,法官人均结案数、延长审限率、裁定再审率、司法建议反馈率等指标被取消。
为何要有如此的转变?“南方周末”、“中国新闻周刊”近期还专门刊发文章,通过采访司法一线人员的方式,报道了用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来指导和评价检察工作出现的种种弊端,真的到了不改不废除的地步了。在相关报道的留言区也可以看到,苦于考核的一线司法人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纷纷拍手称庆。
然而,有网友撰文指出,《法检取消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但要警惕考核换个马甲卷土重来》(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虽然原来系统性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可能是没有了,但某些单项工作,会不会以什么“竞赛”、评比、评选的面目出现呢?在文章的留言区,有网友也提到,在一些地方,“模型推广及应用、案件质量优秀率合格率、优秀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信息采用”等新型的考核排名已经开始出现,不得不令人惊叹,以考核排名来指导司法工作的强大生命力。也有人撰文提到,在上级大力宣传取消不合理考核指标政策之时,有领导在私下交流就指出,怎么可能取消考核,那不成对下属的放任不管了吗?取消了考核指标体系,不是还有单项考核、合理区间要求吗?这不就是考核还在吗?可见,一些领导离开了考核,真的不会管理了,这也是司法考核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所在。甚至在一些被考核者看来,离开了可以数据化的考评评价体系,干没干工作,干的好不好,就没有客观标准了,只能成了领导们的主观印象了,也在怀念考核的日子。当年,曾经有领导到一基层法院调研工作,到了一乡镇法庭视察。基层法院领导介绍一法庭法官称,这个年轻法官,去年一年办了300多件案子,是全院的结案数量第一名。要知道,司法改革前的那些年里,法官的平均结案不到一百件,真实的一线法官结案,也不会超过150件。一来是没有那么多案件,二来是连个书记员都配不上,订卷送达都是法官自己干,哪里能结那么多案子?法院领导如此以结案数介绍法官,目的就是希望上级领导能夸赞一番法官。没想到,上级领导来了一句,他比其他法官多办了这么多案子,难道是其他法官都不干活吗?不能单纯的以结案数来衡量法官的是否优秀才是。这位上级领导是睿智的!实际上,了解内情的就会知道,那位办案数第一的法官,是在庭里的统一安排下,每年都批量的受理取暖公司追索取暖费的案件。按小区成批的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审理,找不到人的就撤诉,找到了就打折调解结案,基本没有判决的案件,即便判决了也没有上诉的。如此一来,案件数不想要多少就有多少,庭里想让谁当办案先进谁就能当?
奈何,十年过去了,司法还在以办案数来衡量法官的工作业绩。为了追求结案数,还在有法官将本应一个案件审理的案件,让当事人分成几个、几十个案件起诉,再合并审理,最后再分别结案。就如网友说的,一本画册60多张图片著作权案子,法官硬要律师分成60几个案子,然后合并审理,最后分别判决一千一张;被告向原告三次借款不还,原告一并起诉,法院非让改成仨诉状。
如此的追求表面数据,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让司法办案远离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初衷,而且沉重打击了那些真心办案的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网友的总结就是,真正办案的,干不过玩数字结案的;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干不过办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的;越是真实办案,考核成绩越差,受处分挨处理的几率越高。
如审理一起标的额不过万元的双方都是个人的家庭装修合同,原被告对工程量和装修质量存在多个争议。法庭调查中,被告屡屡以哪里哪里干的不合格、有损坏等理由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法官为了免于口舌之争,让原被告来个现场对质,光是现场勘验就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三四次,最后才得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
如此的办案方式,到了领导的评价里,就成了区区不过万元的案子,光是开庭就进行了五六次,而且办案周期那么长,是典型的法官办案水平不行。俨然看不到,这个案子一审之后,之前还主张原告应该倒找钱给他的被告,被判决支付装修款之后,都没有提起上诉。
当考核指标是以办案数量来考核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时,也就出现了,本来一个案子可以审理的,办案人员就会分成几个案子审理,甚至将诉前调解的案子,再纳入诉讼立案中再结一次案子;将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等程序性工作,统计为结案数量......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忙于这些程序性的结案,因为结了一个案子,就不要订立一套卷宗系统的。上文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官,根本得不到考核结果的肯定评价,反而成了反面典型、被否定的对象。这不是典型的逆淘汰吗?长此以往,谁还真心办案啊?
早在2014年,最高法院就曾经公开表示,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可惜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年过去了,司法工作还在停留在办案数量、上诉率、改发率等等这些表面数量数据上来评定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阶段,还没有转变到以依法办案、司法责任等司法工作内容的评价体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