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申请被直接拒收?法院:自规局就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智勇评社会 2025-02-09 11:46:42

村民为了解承包地被征收情况向“县自规局”申请征地信息公开,不料快递员却被电话答复直接拒收!村民就此申请行政复议也遭驳回,理由之一竟是该县不存在“自规局”,而只有“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如此“反正话”真的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山西省大同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信息公开申请难道沦为了行政机关和咱老百姓之间的“逗咳嗽”?法院又会对这一直接拒收行为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没那么容易】

委托人赵先生系山西省大同市xx县某村村民,其称在当地拥有32亩承包地用于耕种。2007年曾被告知涉案地块存在征收项目,但并未见到任何征地批复等材料。

2024年1月,赵先生通过EMS快递方式向“xx县自规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用地/规划许可等信息。

然而令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次日该邮件的快递员电话联系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被直接告知拒收。快递员于是在邮件上标明“收件人拒收退回”,后该邮件被退回了委托人。

眼见县自规局明目张胆地拒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赵先生于2024年3月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明知涉案土地可能于2007年即被征收,却直至2024年3月才提出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决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面对信息公开申请遇阻,委托人一方面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得到了部分所需信息的答复,另一方面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0月向山西省大同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县政府作出的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拒不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且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那么,本案中县自规局究竟因何直截了当地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予以了拒收呢?他们到底有怎样的理由呢?

【律师解析:信息公开答复需老老实实,村民没空“逗咳嗽”】

2024年11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其根本未收到原告寄送的申请材料。本案拒收行为并非被告作出,而是物流派送错误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我局拒收。

被告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政府均在质证中指出,原告提供的邮寄单上载明的收件人是xx县自规局,而被告的准确全称却是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者明显不一致。

此外,二被告还认为原告已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了相应的材料,在此情形下被告可以依法对其申请不予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同时,被告还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其所申请信息公开地块的准确位置和权属证明,其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

对此,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强调,尽管本案邮件标注的收件人为“县自规局”,实际该地址并无“自规局”,但在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均会认为县自规局就是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邮件上载明的联系电话为该局的办公电话,快递员电话联系被告知拒收,显然系被告作出的拒收行为。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明显不符合生活经验和常识。

同时,本案复议申请系针对2024年1月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被拒收退回的行为,原告于2024年3月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被告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以“2007年”为时间节点认定复议申请超期明显错误。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晋021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赵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002号行政复议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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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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