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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属于典型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法不仅应当公开,而且还属于从县级政府到乡镇街道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情。
可在一些行政机关眼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履行情况事涉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以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甚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和会议纪要中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存在争议。
那么,涉及被拆迁人信息的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到底该不该依法公开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在河北省某市代理的一起案件再度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基本案情: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就不公开?】委托人史先生是河北省xx市Y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的承包地日前被征收。为了解征收项目涉及的具体信息,维护自身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委托人于2024年6月向Y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地块征地过程中相关单位与村委会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
2024年7月,Y镇政府向委托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委托人因涉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决定对其申请的事项不予公开。委托人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9月,xx市政府作出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史先生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0月向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Y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Y镇政府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全面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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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4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为进一步补强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当庭提供了一份最高法的会议纪要作为裁判依据。这份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被征收人不同意公开不构成行政机关可免于公开涉征地补偿政府信息的理由。因为在涉及征地补偿的政府信息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障,个人隐私需向其作出适当让渡。
然而被告Y镇政府却在答辩中“非常坦白地讲”其不知道所谓的会议纪要内容,也认为其在本案中不适用。镇政府还提出该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各地的法院乃至于最高院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总之,其认为该份会议纪要的观点不应成为裁判的依据。
但问题在于,这份会议纪要只是张勇律师当庭提供的“补强依据”,法院认与不认,都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张勇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明确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对本案争议有了十分清晰的规定,被告Y镇政府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毫无依据和道理可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据此,本案中原告史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情况明显属于乡镇街道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在史先生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形下,镇政府当然没有拒绝公开的理由。
那么,同类案件中地方政府习惯于主张的“个人隐私”即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又该作何理解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也就是说,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非绝对不得公开,尤其是在牵涉公共利益时是应当公开的。而本案中的信息公开申请恰恰就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情形。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的规定在依职权公开的范畴内不应予以适用,即便被征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不同意”也不应影响镇政府依职权对此信息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履行情况本应接受监督,在阳光下运行。
何况,协议中涉及被征收人个人信息的内容,完全可以通过遮挡、模糊化处理而予以保护。这并不影响整个协议的依法公开。
【案件结果】2024年12月27日,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征地补偿信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的监督,对该部分信息应予公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Y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的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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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最高法已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及会议纪要等明确了该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即征地拆迁信息不因第三方不同意而不予公开,而是应当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挺在前面。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这一规则,在申请公开遇阻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早日拿到对自己有帮助的答复,开启接下来的权利救济征程。(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