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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拆中,“打程序”和“打实体”应当被放在同等地位上考虑,不可偏废。而在很多案件中,程序上的违法点往往会和被征地农民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紧密相关,二者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在四川广元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区政府为求高效率,选择在一天之内接连向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这么干究竟合理合法吗?市中院又会对此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本文,我们继续带大家关注四川广元白先生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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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白先生在四川省广元市xx区某村拥有一处自建的三层农村住宅房屋。2022年7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一重大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白先生户未能就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区政府认为其对补偿安置的诉求严重不合理,已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2024年1月,区政府先后向白先生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后只间隔了1天。
在补偿安置决定中,区政府限白先生户在15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而在责令交地决定中,区政府又责令其在15日内交出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间隔不到1天的两份决定,在履行期限上就是重叠的,这让白先生怎样履行?何况,白先生对涉案补偿安置坚决不认可,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限内又岂能轻易交出土地?
鉴于这一复杂的局面,白先生户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5月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xx区政府辩称其已多次与白先生户进行了沟通协商,无奈白先生户一直提出超越政策规定的补偿诉求,不配合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从而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为依法有序加快项目建设,征收方才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下作出了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保障了白先生户的补偿利益。
然而在本案审理中的2024年11月4日,市中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就导致本案审理的天平明显倒向了原告一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需基于合法的补偿安置,而本案中区政府所作的补偿安置决定已被本院依法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
且被告区政府仅间隔1天即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向原告预留合理的履行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原告应得的补偿款先行支付或者依法提存,未能充分保障原告应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案件结果】2024年11月18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川08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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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为直接指向强制拆除、清表的“最后通牒”,其作出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即征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补偿安置得到彻底保障,实体和程序那是缺一不可。
一旦收到这份决定书,咱被征收人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立即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争取依法将其撤销,从而稳定地保住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为后续协商谈判保留机会。(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