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两男子相约喝酒后去钓鱼,不料其中一人意外落水身亡。
死者父母将同行好友和水库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回顾
袁某和贾某是多年的工友,两人经常一起喝酒消遣。
那天上午,他们在安装完空调后,便相约去某水库垂钓,二人搬了一箱啤酒,还带了少量散装白酒,开车来到水库。
交钱进入后,袁某和贾某就地野餐,很快一箱啤酒见了底。
酒足饭饱之际,贾某兴致大发,扒光衣服就要下水游泳,袁某见状虽觉不妥,但碍于情面没好意思阻拦。
当时正值中午,在酒精的作用下,袁某在岸边打起了盹,等他醒来已是傍晚时分。
四下看看不见贾某人影,袁某还以为对方另外找对方睡觉去了。
直到贾某家人来电询问,袁某才意识到情况不对。
他连夜组织附近村民搜寻,但始终没有消息。
次日,众人才在水库南侧水域打捞出贾某的遗体,经鉴定,贾某系溺水身亡,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82.6mg/100ml。
得知噩耗,贾某父母悲痛欲绝。
他们将袁某和水库承包人张昌诉至法院,认为二人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于是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形成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酒后下水的危险性,但仍我行我素,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袁某身为贾某多年好友,明知其酒量不佳仍纵容对方酗酒。
事发当天随行水库,目睹贾某醉酒下水却未予以制止、提醒,客观上对贾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虽然袁某狡辩说事发时贾某只喝了1瓶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可能是头天喝酒所致。
但与检测鉴定结果明显不符,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是涉案水库的承包人,负有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管理者,其明知贾某等人多次来此垂钓嬉戏,却从未履行过提醒、劝阻等职责。
且水库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控探头当时并没有正常工作,简直形同虚设,警示标识因年久失修而字迹模糊。
张某对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未然。
综上,法院判决袁某对贾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8000余元,水库承包人张昌承担5%的责任赔偿49000元。
写在最后
网友认为:要这么说的话,啤酒厂也脱不了干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