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又不是我亲生的!”广东一男子娶了个带孩子的离异女子

南方老纪 2024-12-21 14:49:55

真是岂有此理!

广东一男子娶了个带孩子的离异女子,两年后感情破裂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女子怂恿11岁的儿子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

男子怒了:孩子又不是我亲生的,凭什么要我付钱?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回顾

陈先生年轻的时候一心扑在事业上,自己的婚姻问题因此耽误了。

后来,40多岁的陈先生终于事业有成,但还是一直单身,在朋友的撮合下,他娶了离异还带着个9岁儿子的小丽。

小丽颇有几分姿色,而且能说会道,把陈先生哄得一愣一愣的。

婚后,小丽也没再工作了,陈先生对这个家倾尽所有,家里所有的开销都由他承担。

他把继子当亲生儿子一样疼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

但这段婚姻才维持了两年就破裂了,原因是两人结婚前都没有好好了解对方,很多事情谈不到一起去。

时间久了,矛盾自然就产生了。

本以为从此陌路,大家各自安好,谁知道两年后,陈先生竟然收到法院传票,11岁的继子把他告上法庭,要他每月付800块抚养费直到成年。

陈先生气炸了:孩子又不是我亲生的,离婚了凭什么还要我掏钱?婚姻存续期间我已经尽到继父的责任了,现在夫妻关系没了,继父子关系不也应该解除吗?

但继子的辩护律师却说,陈先生已经和继子建立了抚养关系,这种关系不应该因为离婚而改变。

况且陈先生也有能力付抚养费,每个月才800块钱,毕竟有过两年的父子关系。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后,无论孩子跟谁,另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是这个继子并不是陈先生的亲生儿子,这可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陈先生认为,既然他和小丽因为感情不和已经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那么对继子的抚养义务也应该一并解除。

因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他没有义务给别人养儿子,孩子应该去找他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

虽然《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当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时,继父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

但继父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的前提是,他们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

那陈先生和继子算建立"抚养教育关系"了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抚养关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被抚养人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

3.抚养人在经济、生活、精神上给予照顾;

4.抚养达到一定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继子只是共同生活了2年,时间太短。

继子尚未对继父产生较深的感情依赖,双方关系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了继子的全部诉求,陈先生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这男的昏了头,离异带娃的,还是男孩,还敢结婚,这事结结实实的给男人上了一课!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729

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