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竟趁朋友妻子熟睡之际,溜进卧室与其妻子发生关系。
朋友妻子以为是自己丈夫,起初并没有反抗,后来发现不对劲后将其踢下床,这才作罢。
事后男子辩称自己只是喝醉了走错房间,没有侵犯妇女的故意,面对如此荒唐的辩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事情回顾罗某是洛阳当地一家台球厅的老板,他与妻子罗女士、朋友李某以及同村村民徐某等人关系都很不错,经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
那是2023年2月的一个夜晚,罗某夫妇请李某、徐某等人到家里吃饭。
酒过三巡,罗女士因不胜酒力先行离席,抱着孩子回卧室睡觉去了,罗某和朋友们则继续在客厅里推杯换盏,一直喝到深夜。
喝够了酒,罗某提议大家去台球厅玩玩,李某和徐某也都赞同。
于是三人来到台球厅,一边聊天一边打球,不知不觉,天色已晚,罗某和徐某先后在台球厅里睡着了。
就在这时,李某却悄悄溜出了台球厅,独自回到了罗某家中。
他蹑手蹑脚地来到主卧,见罗女士已经沉沉睡去,竟然脱下衣服钻进了被窝,想要与罗女士发生关系。
罗女士迷迷糊糊中还以为是丈夫回来了,等她察觉到不对劲时,立刻愤怒地将李某踢下了床。
李某见状慌忙逃离,临走时还信口开河地说自己是喝多了不小心走错房间。
罗女士立即给丈夫打电话报了警,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罪行,并且在赔偿了罗女士的经济损失后,获得了谅解书。
法律分析
李某辩称自己是醉酒后不小心走错了房间,根本没有侵犯罗女士的主观故意。
他还声称因为醉酒摔伤导致脑震荡,“从头到尾都是晕的”,身体状况根本不具备与人发生关系的条件。
很显然,这些说法都是在为自己狡辩,法律是讲证据的。
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清楚地交代了案发当晚的经过,证明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并非严重醉酒、神志不清。
且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李某家与罗某家相距甚远,屋内布局也完全不同。
作为村里的常住居民,李某不可能分不清自家和朋友家的位置。
另外,现场遗留的血迹、床单等物证也证实了李某确实与罗女士发生了肢体接触。
结合罗女士的陈述,足以认定李某是趁其熟睡时下手,意图与其发生关系,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行为。
《刑法》第67条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还在狡辩说自己是走错了房间,没有侵犯罗女士的故意,进而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
网友说:哪里有这么多理由,就是看到罗女士的男人好欺负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