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学校禁止学生自带牛奶,只许喝学校卖的奶

南方老纪 2024-10-26 17:36:04

现在,有孩子的人成了最容易拿捏的一群人,孩子小的时候卷教育、卷兴趣班,孩子工作之后卷房、卷车、卷工资。

山东德州,一学校不让学生自己带牛奶,只准喝学校卖的奶,还在校门口搜查学生的书包。

面对家长的质疑,学校给出的解释更是:学校卖的奶是加热的,安全有保障。

事情回顾

清晨,小宇匆匆忙忙赶往学校,妈妈姜女士见他只顾着啃包子,连忙往他书包里塞了一盒牛奶。

小宇急忙拿了出来:"妈,学校不让带牛奶,要喝只能买学校的。"

姜女士不相信,还嘱咐儿子别为了要零花钱编瞎话。

到了校门口,姜女士大吃一惊,只见学生们排着长队,老师们正逐一检查他们的书包,不让学生把自带的牛奶带进校园。

姜女士这才相信了儿子的话。

作为家长,姜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给孩子买的牛奶,品质好还实惠,凭什么不让带?

学校非要卖自己的牛奶,是不是别有用心?

姜女士和其他家长找到学校讨要说法,老师解释说,学校提供的牛奶都是经过加热的,孩子喝了不会肚子疼。

之前有学生喝了凉牛奶闹肚子,影响健康,接着学校表示目前没能力帮学生加热自带的牛奶。

家长们把此事反映到教育局,希望讨个说法。

没想到,教育局的答复更让人泄气:"领导知道这事。"仅此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应和行动。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的确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但如果真的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还是会有很多办法的,怎么就不准带牛奶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学校以保护学生健康为由,强制学生购买学校提供的牛奶,侵犯了学生的自由选择权,涉嫌强买强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强迫交易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学校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如果追究的话,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或将面临行政处罚,当然了,不追究就算了。

或者家长实在闹得太凶,就发个公告道歉就完事儿了。

写在最后

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禁止学生自带牛奶,本无可厚非,但如果真心为学生着想,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有网友说:搞教育的转而搞销售了。

有没有可能教育销售可以一起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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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6 19:15

    德州哪个学校啊,直接说出来

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