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有时恶人得逞的事也很常见。
河南一名未成年女孩到同学家玩耍时,竟然盗窃了同学母亲的两只79克的金手镯。
更让人气愤的是,女孩的家长不但不道歉赔偿,就算赔偿也只愿意按照10年前的价格赔,最终逼得失主报警,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回顾
李女士有个16岁的女儿小李,今年暑假,小李邀请同学小张到家里来玩。
小张来到小李家后,好奇地问:"你们家有没有金银首饰啊?我很喜欢那些亮晶晶的东西。"
小李没多想,就把妈妈房间里的一对金手镯拿了出来给小张看,小张兴奋地试戴了一下,连连称赞手镯真漂亮。
一个多月后,李女士突然发现那对价值3万多元、重达79克的金手镯不翼而飞了,找遍了家里的每个角落都不见踪影。
李女士十分着急,就问女儿小李有没有看到,小李这才恍然大悟,把暑假小张来家里玩,并且还试戴了金手镯的事告诉了妈妈。
李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去找小张询问情况,小张支支吾吾地说,自己把一只手镯弄丢了,另一只卖掉了。
李女士又气又急,但碍于小张还是未成年人,就想私下找她的家长张女士协商赔偿,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没想到,张女士却是个难缠的主,一开始还推三阻四地不愿意见面。
见了面也是一副爱答不理的样子,对女儿偷盗的事根本不放在心上。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向警方报案,民警调查后,认定小张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她未满16周岁,只是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家长张女士处以罚款。
后来得知,小张将手镯卖掉后就买了一部价值9000多元的手机,剩下的钱被她挥霍一空了。
即便事情都这样了,张女士却还是不愿认错,仅愿意赔偿当年手镯的购买价,而不愿从现在的金价来估算损失。
被李女士拒绝后,又以目前没钱为由,提出分期付款,李女士对此十分愤怒,表示要坚决维权到底。
那么这事儿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法律分析
小张偷盗李女士价值不菲的金手镯,已经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小张已构成犯罪,但是并不能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不能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14到16周岁的违法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
所以说,小张虽然构成违法犯罪,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被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
那李女士丢失的手镯怎么办?放心,该赔还得赔!
小张的行为还构成民事侵权,即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应当按照小张盗窃当天的金价对李女士进行全额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当年购买时的价格。
张女士想按照经镯子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黄金带着金融属性,它的价格是会变动的。
就算你现在拿着金手镯去金店里卖,人家也不会按照你购买时的价格给你算吧,这是常识性问题。
写在最后
网友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应该改了,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犯法的未成年人不在保护之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