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大爷获得了270元拆迁款,为表示结婚诚意,他将其中141万元转给了准备与其登记结婚的大妈。
但二人最终因感情破裂分手,大爷认为这笔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要求全额返还,但大妈认为这是彩礼,无需返还。
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案情回顾
孙大爷年过花甲,因为喜欢打牌,在棋牌室结识了五十多岁的金大妈。
金大妈是单身,二人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迅速走到了一起。
这段姻缘看起来甜蜜,但实际上并不顺利,由于二人都经历过婚姻,在交往过程中常因生活琐事和互不信任而争吵,甚至多次闹分手。
尽管如此,二人还是维持着这段感情。
2023年春节期间,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出现了。
此时的孙大爷刚因老屋拆迁获得了270元补偿款,对于他来说,这笔钱足以保障后半生衣食无忧。
为了给这段感情一个明确的答案,把这事儿定下来,孙大爷和金大妈约定在重庆登记结婚并买房。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孙大爷毫不犹豫地将141元转给了金大妈。
金大妈拿到钱后,用47万余元在重庆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两人的名字都写在了房产证上。
为了进一步稳固关系,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孙大爷更是额外给了8万元为金大妈的亲属购买黄金首饰。
然而,这段迟暮之恋终究未能修成正果,孙大爷认为金大妈的亲属嫌弃他,吃饭的时候让他一个人用公筷。
孙大爷认为既然这样,那这段感情也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了。
在分手之际,金大妈仅返还了10万元给孙大爷,孙大爷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金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这笔钱款。
法律分析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笔141元巨款的性质认定,孙大爷认为这是一笔附条件的赠与,而金大妈却主张这是彩礼。
对于附条件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按照孙大爷的说法,这笔钱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未能完成结婚这个条件的情况下,金大妈确实应当全额返还。
但彩礼与附条件赠与的性质是不同的。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孙大爷给付这笔款项时,双方正在筹备结婚,并且按照当地习俗进行了一系列安排,包括购房、添置首饰等。
这些行为都符合彩礼的特征。
该规定第六条还进一步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这笔141万元属于彩礼性质。
在扣除47万元购房款(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和已返还的10万元后,对于剩余的84万元争议款项。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状况、感情破裂的原因等因素,最终判决金大妈应返还75万元给孙大爷,即可以少返还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写在最后
网友说:既然都是一家人了,还让人家用公筷,确实有点侮辱人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