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老人身患癌症,本来就已经很不幸了,没想到还遇到车祸,半年之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儿子将司机告上法庭索赔86余万元。
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回顾
70多岁的陈大爷,自打查出肺癌后,心情一直很郁闷。
虽然儿子苦口婆心要他安心治病,但高昂的医药费和病痛的折磨,让他实在难以承受。
他深知自己岁数大了,这个病来势汹汹,基本不可能治好了,只怕会连累儿子,他也只能一天天的混日子,得过且过罢了。
就在查出肺癌两个月后,更大的不幸降临到陈大爷头上。
那天,他骑着自行车出门,对面突然冲出一辆摩托车,瞬间将他撞倒在地。
满身伤痛加上癌症的折磨,陈大爷感到生不如死,肇事者强子虽然自觉倒霉。
但对于警方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他也无可奈何,只得老老实实承担陈大爷的治疗费用。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告一段落,没先到更刺激的还在后面。
让强子没想到的是,事发半年后,他竟被陈大爷的儿子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86万!
原来,车祸发生几个月后,陈大爷的病情恶化,最终不治身亡。
陈大爷的儿子认为,父亲之所以这么早去世,罪魁祸首就是这场车祸。
因为车祸耽误了陈大爷治疗肺癌的黄金时期,否则他本可以多活几年。
但强子并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陈大爷高龄患癌,本就凶多吉少,更何况,车祸造成的伤已经痊愈,并未影响后续治疗。
陈大爷之所以离世,完全是因为自身的疾病,与车祸无关,对于其儿子提出的天价赔偿,强子自然不愿接受。
于是陈大爷的儿子将强子告上法庭索赔86余万。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由于其过错侵害了陈大爷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既然警方已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强子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强子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陈大爷因车祸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而不是陈大爷因肺癌产生的全部医药费。
毕竟,车祸发生前陈大爷就已身患绝症,其后因病情恶化离世,未必与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陈大爷的儿子认为父亲之所以病故,与车祸有直接关系,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是讲证据的。
若要强子承担因果关系之外的赔偿责任,就必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陈大爷已经火化,其儿子要证明父亲离世与车祸有直接关联,恐怕并非易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陈大爷儿子提出的诉求,法院在查明因车祸造成直接损失的基础上,酌情予以支持。
但陈大爷儿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证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强子作为肇事主要责任人,赔偿陈大爷儿子11万元,用于弥补陈大爷因车祸遭受的直接损失。
写在最后
网友说:人死了也不忘讹一笔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