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先未缴纳而后缴纳的,仲裁时效怎么算

深夜独酌人 2024-04-07 05:30:33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05年2月14日入职H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马某从事染整生产及辅助岗位工作等内容。H公司为马某缴纳2006年5月至2017年6月的养老保险,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医疗保险。后马某自行缴纳2017年7月至2021年4月的养老保险以及2017年7月起的医疗保险。马某自2021年5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

2021年8月12日,马某以H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浙杭萧山劳人仲不(2021)4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马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不予受理处理。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马某与H公司2005年2月至202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2.H公司为马某补缴2006年5月至2021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3.H公司为马某办理退休手续。

另查明,马某至庭审结束前仍在H公司处工作。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马某自2005年2月14日进入H公司处工作,于2021年5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法院确认马某、H公司从2005年2月14日至2021年4月3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起双方为劳务关系,H公司无需再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先未缴纳而后缴纳的,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算仲裁时效。马某主张2015年1月前的医疗保险应从2015年1月起算仲裁时效,现马某于2021年8月方提起仲裁申请,该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H公司已为马某缴纳2006年5月至2017年6月的基养老保险以及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医疗保险,无需补缴。马某在2017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无法重复缴纳。至于其他社会保险,按照萧山区社保政策,无法进行补缴。故对马某要求补缴2006年5月至2021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判决

一、确认马某、H公司从2005年2月14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马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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