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深夜独酌人 2024-04-12 10:49:02

基本案情

姜某自2023年6月10日进入A公司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当日,经庞某发送二维码,姜某加入A公司钉钉群组。经姜某多次催促,A公司于2023年8月3日通过张某向姜某支付2023年6月份工资4800元。2023年8月31日,姜某向庞某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乙公司,因贵公司有下列第(二)项之情形,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8月31日解除。2023年10月20日,姜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不予受理处理。2023年11月6日,姜某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

另查明,姜某、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为姜某缴纳了2023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而姜某2023年8月份-9月份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显示为丙公司。丙公司名称于2023年变更为乙公司,股东为诸葛某某2、张某。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姜某自2023年6月10日起进入A公司处工作,A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姜某支付2023年6月-7月工资。A公司抗辩其已于2023年6月29日撤离原场地,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当时已告知姜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2023年6月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结合A公司仍为姜某缴纳2023年7月的社会保险的事实,法院对于A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A公司应当支付姜某2023年7月份工资6000元。姜某还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8月份的工资,然姜某2023年8月份的社保已经由乙公司缴纳,且姜某在2023年8月31日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通知对象亦为乙公司,故法院认为姜某在2023年8月应认可其用人单位为乙公司,故对于姜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未与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姜某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4889元。姜某还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举证证明其辞职时已向A公司说明该原因,现姜某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向乙公司出具,而并非向A公司出具,故对于姜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姜某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2023年7月份未付工资6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另一倍工资4889元,共计10889元;

二、驳回姜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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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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