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去新公司上班,被判无劳动关系

深夜独酌人 2024-04-08 06:54:52

基本案情

朱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义乌市Q商行的经营者都是朱某。王某以义乌市Q商行名义在BOSS直聘上注册账号,2022年8月29日,王某与费某在BOSS直聘上对招聘工作问题进行了沟通,后费某在义乌市Q商行工作一段时间。2022年9月13日,Y公司在东阳市注册成立。2022年11月份,义乌市Q商行派费某到Y公司从事新公司开业筹备等工作。义乌市Q商行并未解除与费某的劳动关系,费某并未与Y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关系,Y公司也未给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平时的工作主要由王某安排。2022年11月4日,费某因为工资降低等原因离职。2022年11月17日,费某向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保等,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30日向费某出具逾期未作出决定通知书一份,告知费某可凭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后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费某、Y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费某认为,费某与Y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Y公司认为,费某与Y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种“合意”的建立应贯彻自愿、平等原则,虽然无需特定的形式要求,但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意及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费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Y公司所招用,且王某代表义乌市Q商行招用费某时Y公司尚未成立,事实上费某也是在义乌市Q商行工作一段时间后义乌市Q商行基于新公司开业筹备等需要安排费某到Y公司处工作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在费某与义乌市Q商行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前提下,费某被安排到Y公司从事新公司开业筹备等工作,平时工作也接受王某管理和安排,在缺乏费某与Y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费某与Y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经济从属性及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不应认定费某与Y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费某、Y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费某基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费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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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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