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退休年龄,工伤赔偿有何差异

深夜独酌人 2024-04-06 07:38:54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陆某入职到L公司处,岗位为车间普工,工作内容为打扣子,约定月薪为3800元/月。2020年7月24日上午8时左右,陆某在L公司厂房负1楼储尘车间操作粉尘吸尘机,左手伸进风口内拉编织袋时被压伤。当日陆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63天。被诊断为左拇指创伤性手指缺失,左环指手指开放性损伤。2020年10月22日,陆某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27日,陆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22年8月29日,陆某申请仲裁,要求:一、确认陆某与L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请求裁决L公司赔偿陆某停工留薪期待遇31500(5250*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158(6594*7)元、护理费12600(200*63)元,总计90258元。

2023年1月6日,仲裁裁决:一、确认陆某与L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L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陆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80.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696.48元,护理费12600元,合计40676.49元;三、驳回陆某的其他仲裁请求。L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L公司、陆某对于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8月解除的事实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80.01元、护理费12600元的裁决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仲裁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陆某的八级伤残等级及陆某于2022年8月15日离职,2025年4月13日满50周岁的事实,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6594.4元/月×7个月×60%计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项L公司要求陆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1012.96元的诉请未经仲裁前置,案件中不予处置。综上,L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L公司与陆某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由L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陆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80.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696.48元,护理费12600元,合计40676.49元。

三、驳回L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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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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