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裁判文书|北京二中院法官丛卓义、吴炎冰:对黑恶势力零容忍,重拳出击扬正义

京法网事 2025-02-20 20:46:16

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四篇

范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丛卓义法官、吴炎冰法官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范某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      号:(2023)京02刑初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丛卓义、吴炎冰

案件类型:刑事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范某胜自2003年下半年起,先后组织家族成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多人,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强买强卖,逐步形成对某钢铁公司煤泥坑料场焦丁买卖汽运市场的非法控制,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逐步树立起“社会大哥”的形象,形成了以范某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随着某钢铁公司搬迁,2010年前后,范某胜犯罪组织谋求转型发展,又先后吸纳数名成员,相继开展高息放贷、销售钛粉等业务,牟取巨额经济利益。2003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范某胜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范某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范某明、李某金、王某刚、薛某军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高某胜、董某峰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范某萍、杨某恩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较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被告人范某胜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劣产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并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被告人范某胜及其组织成员为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攫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暴力、威胁及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人受伤,并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带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精 彩 段 落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本案以被告人范某胜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以上四个特征:

1.关于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较稳定存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自2003年至2021年间长期持续存在,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系范某胜创建,范某胜对整个组织发展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范某明、王某1、李某金等人接受范某胜的领导、管理或指挥,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或者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其中,范某明、王某1等人直接听命于范某胜,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属于骨干成员。被告人范某萍、杨某恩等人接受该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实施了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2.关于经济特征。以范某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中范某胜等人,利用犯罪组织的影响力,多次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劣产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红酒买卖、小额贷款、销售钛粉等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上述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绝大部分为范某胜、李某华所掌控,部分被范某胜、李某华等人挥霍、享受,购置多处房产及豪车等,部分用于范某胜犯罪组织的运营、违法犯罪活动及豢养组织成员,如向组织成员支付工资报酬,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带领组织成员吃喝玩乐并为组织成员提供赔偿被害人的费用、为服刑的部分组织成员存生活费,购置车辆用于组织运营,收买勾结某钢铁公司工作人员,给组织成员投资,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等,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

3.关于行为特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中范某胜犯罪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实施了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三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该组织的基本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4.关于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本市石景山区某钢铁公司一带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范某胜及其组织成员为形成强势地位、攫取非法利益,通过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产生心理强制和威慑,树立非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强迫交易等犯罪,强买强卖,插手高利润经济活动;在盗窃犯罪中,勾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大肆偷窃国有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销售伪劣产品中,以假充真,对企业生产活动造成安全隐患;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虚假抵扣,导致国家大量税款流失,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经营、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及税收征管秩序。

综上,被告人范某胜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1、李某金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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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点 评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财富管理五十人论坛(CWM50)学术成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创新发展中心学术顾问(2021-202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本案系全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北京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宣传效果。

该案涉及20余名被告人,3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案情重大复杂,各方意见繁多。裁判文书共200余页、15余万字,形式规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列举层次分明、详略得当,结构严谨、文字精炼,释法说理透彻,对控辩双方意见回应充分,逻辑清晰,裁判结果公正适当,对涉案财物处理得当,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态度。

该判决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落实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目标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是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法 官 感 言

丛卓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审理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荣立三等功、个人嘉奖,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审判前沿》等刊物发表篇文章二十余篇,撰写多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审判案例要览》等。

裁判文书是法院和法官的名片,是诉讼活动的载体,是合议庭裁判思路和审判能力的集中展现。通过审理本案及撰写文书,我体会到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扎实严谨的审判工作,更需要博采众长、通俗易懂。

高质量的案件审判工作是优秀裁判文书的基础。“欲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本”。裁判文书撰写应当融入到案件审判全过程中,其承载的不仅仅是裁判结果,也是案件审理过程的全面反映。合议庭只有全面吃透证据材料,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只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争议焦点;只有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说理。尤其在审理犯罪事实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更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让裁判文书在丰厚的土壤中开枝散叶,焕发蓬勃的生命力。

借鉴模仿是写好一篇裁判文书的捷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各级法院组织的优秀文书展评,出版发行或集结成册的优秀文书集,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都是学习撰写裁判文书的宝贵素材。多研读、多揣摩、多借鉴优秀的裁判文书,便能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提升裁判文书写作水平。涉黑恶案件的特点往往是案件事实多、罪名多、证据多,被告人数多、控辩意见多,能否做到事实表述准确精炼、证据列举层次分明、逻辑结构严谨、争议焦点突出、各方意见回应充分,决定了裁判文书的最终质量。合议庭在撰写文书前,学习了多篇涉黑恶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从体例结构到证据排列,从提炼焦点到说理方式,博采众长,结合自身案件的特点合理谋篇布局,力求推陈出新、精益求精。

通俗易懂是对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呈现,其受众既有案件当事人,也包括普通社会民众。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力求语言表述既严谨规范,又平实易懂,裁判说理既重视法理,更注重结合事理和情理,让受众群体从文书中能有效了解案件事实、明晰争议焦点、理解判决理由,既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还能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吴炎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多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嘉奖,曾获北京市模范法官、北京市扫黑除恶先进个人、北京二中院“十大身边榜样”等荣誉称号。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涉黑恶犯罪案件,撰写的裁判文书两次获评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北京市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曾获全国学术论文讨论会二等奖,在人民法院报、决策参考、北京审判等刊物上发表过一批论文、调研案例,调研成果突出。

两次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深受鼓舞和激励。裁判文书担负着公平正义宣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作用。刑事裁判文书更事关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需要本着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实充分、释法说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语法规范、文字严谨精炼的目标原则,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力求精益求精,做到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是文书制作以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为导向。要从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依法推进案件处理和裁判文书制作,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二是科学谋篇布局,优化体例。保证文书结构清晰、条理分明,对控辩双方意见条分缕析、充分回应,保证辨法析理充分。

三是罗列证据,详略得当。在忠于证据原意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力求做到言简意赅。

四是辨法析理,全面透彻。充分回应控辩双方意见,做到说理透彻、全面,让当事人明白,让人民群众明白。

编辑: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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