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前传之“杨家有女初长成”

楼兰墨客 2022-04-08 11:36:36

在许多已成为经典的法律史研究中,都早已指出在万年以前的初民时代,法的起源和数学、天文等学科的发源一样,都与古老的“非世俗化”的宗教巫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与我们学生时代建立的法律意识大相径庭:并不是只有国家才能产生法律,并不是只有国家暴力才对民众有强制的约束力。相对于宗教的中世纪而言,小国林立的西欧蛮荒世界中,宗教在公知引导、道德劝化和惩戒罪恶等社会职能方面,早已在国际和城邦之间构筑和形成,不论是广度和程度,都不是国家所能相提并论的。可见,宗教的社会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在中世纪依然如此,在世俗权力几乎空白的初民时代更是如此。甚至可以这样说,祭祀就是社会权力的核心,宗教就是世俗权力的母体。

意大利十八世纪思想家维柯就认为,法起源于天帝约夫(Jove)的神祇昭示,最初的法奠定在宗教虔诚的基础之上。通过天神的意旨安排,人们相互结合,组建家庭,结成家族,社会才由此进入“法”秩序之中。正是宗教的强烈归属才奠定家庭秩序的神圣,“法”才得以产生并有效的执行,其影响所及对世俗政制的构建和完善安排,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至于家内习俗和世俗法的先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和如何存在。我们与其纠结于“剪不断理还乱”的非充分论证过程,倒毋宁说是通过家庭和宗教所奠定的习俗产生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因为我们更看重这个结论本身。 当然我们从后来的格罗索对家内习俗与家际法所做的区分,不难推测,在发生学意义上,格罗索笔下的“法”的产生,更多应是在罗马家庭之间频繁接触之后的产物,更准确地说,产生于罗马家庭之间发生冲突的语境,在这个时期,开始需要一种超越“家法”( mores)的“家际法”(ius),以便介入和控制“家法”的冲突。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家际法”的产生,要晚于维柯所揭示的“法”—最初的“法”乃是直接通过神的意旨灌注在家庭结合的时刻。所以不论是后来居上的家际法,还是由此完善和强化而至的社会成文法律,都是源于古老的权威的宗教习惯习俗,其影响所及深入人心,使社会上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神圣的宗教虔诚叠加着巨大的社会惯性,就其执行力的不可抗拒,实不亚于法律的强制性,我们姑且将初民时代的习俗称之为原始版的“准法律”。

至于说家庭内部的习俗与家际之间的习俗的先后因果,犹如鸡生蛋蛋生鸡一样,到底谁是触动第一个基因突变的始作俑者,这个无解之谜还是留给考古精英去做课题好了,我更关注的是,法律源自习俗的事实,源自家庭内的和家际之间的习惯规则社会实践的升华和结晶。

社会的构成和存在之日起,就存在一种社会“刚需”,需要一套规则,调节、规范和运行社会,以实现某种理想的价值观文化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以完成某种理想方式的生活过程。所以即使是在原始的蛮荒时代,一群往返迁徙的角马群逐水草而行,或者追逐围堵猎物的狼族部落,也都有它们固定的、习惯的和行之有效的行为规则,这是抱团取暖的生存所需,是生物生命第一需求----安全需求的基因密码内核之一。是写在生命基因序列组合之中的信息,我们姑且称之为生命原始生存规则,它其实就是写在DNA上的原始版的宪法。就生命微观而言,生命体的呱呱坠地之前,其各自基因库中都有秉承父母基因中的安全需求,这种安全需求是遗传选择的优胜略汰产物,虽然各物种的安全需求基因的特质、程度和取向随着环境变化而各有不同,事实存在是必然的更是必须。没有这套规则,与世隔绝的孤立及其导致的心理压力会比严峻的残酷的生理压力更严重的挑战生命体。个体被隔绝在社会体制之外固然朝不保夕,整个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有效融合属员个体,那么很显然,整个社会,整个世界也将无以为继。

在初民时代,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存在,其实也是文明觉醒和存在另一种表述方式。是文明世界的另一个洞察视角的景观。因此即便是在前法律时代,准法律意识并不如我们所想的被古代社会所缺位,换言之,类似的法律意识是与社会意识的形成与生俱来的,也是与世俱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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