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8·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31日6时48分,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路海军驾驶混凝土罐车运送混凝土,在阳泉市城区义东沟村棚改工地内倒车时与工人尚保文相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8·31”事故是一起因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操作不规范,违章超速倒车,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山西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亿鼎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单位: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泉市鑫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地出入口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31日6时47分,路海军驾驶车牌号晋C07570D白色三一牌纯电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工地卸完混凝土后,准备冲洗搅拌运输车水泥储罐,便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倒车,6时48分行驶至起点34m处将刚领完胶带纸回3号楼工作场所的水电工尚保文撞倒,车辆左后轮碾压其左腿。停车后,路海军下车发现伤者头西脚东、脸向北侧卧在后桥及后包下面,6时50分路海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7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1时47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地内的肇事车辆
工地内2号楼限速标志
工地内事故地点
工地内事故地点相对位置
工地门口限速标志
影像资料显示2024年8月31日早上6时48分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该驾驶员路海军倒车时的操作过程,还原了8.31事故的全过程,视频截图如下图1、图2、图3、图4所示:
图1
图2
图3
图4
事故发生原因(一)直接原因
路海军驾驶纯电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工地卸完混凝土倒车时,操作不规范,仅凭经验观察后视镜,没有观察车内360°倒车影像;且违章超速倒车(事故发生时车内监控显示车辆速度为9km/h),违反了工地限速5km/h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工地施工过程中,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聘用司机缺少有效管理,虽然对聘用司机进行了行车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但没有对驾驶行为进行跟踪与落实;对施工单位(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安全交底材料》及内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司机在工地内行车时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山西亿鼎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工地施工现场车辆管理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存在监管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尚保文,阳泉市鑫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电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路海军,阳泉市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董宏,,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4.李慧,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5.毕志英,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6.赵凯辉,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
7.路亮亮,中共党员,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8.李建平,中共党员,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9.马宏伟,中共党员,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管运输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0.王武斌,中共党员,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11.吕砚良,山西亿鼎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12.窦重华,山西亿鼎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13.陆发亮,阳泉市鑫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14.秦长付,阳泉市鑫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
15.王瑞龙,山西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代表,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16.赵志明,中共党员,义东沟村派驻工地监督代表,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17.李鹏东,中共党员,义东沟村副主任,山西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来源: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