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了《上海虹口上海虹口区江湾镇街道 HK0017-18、 HK0017-21、HK0018-31 地块住宅项目“9·15” 一般死亡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5日上午8时1分,上海虹口区江湾镇街道HK0017-18、HK0017-21、HK0018-31地块住宅项目,位于HK0017-18地块西北侧,1台挖掘机在转运桩机钻头时,一块铺路钢板卷入挖掘机履带内翘起,站在该钢板上的1名作业人员被翘起的钢板抛摔至地面,送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37.9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建设单位:上海煜庚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总承包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桩基围护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上海开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基坑支护与桩基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项目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昆山训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水泥供应商:上海宣卓建材有限公司。死者何X为宣卓公司安排在该项目的保洁人员。
监理单位: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付抚恤金的单位:上海传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发区域地块图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9月15日上午,根据防台工作安排,开本公司安排挖掘机司机许X、宣卓公司何X、班王公司王X进行西北地块材料整理工作,将西北地块的桩机钻头转运走。由何X和王X用钢丝绳将桩机钻头绑在挖掘机的挖斗挂钩上,许X负责操作挖掘机将桩机钻头吊起并转运到指定地点后,再由何X和王X将桩机钻头卸下。
上午8时左右,许X等3人准备进行第二次桩机钻头转运工作,何X向许X示意挂好桩机钻头后,用挖斗将钻头吊起并转至挖掘机正前方停下。何X和王X同时转移至挖掘机左后部的铺路钢板上。
8时1分40秒,挖掘机动臂回转到前进方向后准备前行。8时1分41秒,挖掘机向前移动。
事故发生经过(1)
8时1分42秒,随着挖掘机前行,铺路钢板一角搁在挖掘机左侧履带上。
8时1分43秒,挖掘机继续前行,履带后移,铺路钢板卡在挖掘机履带和驱动轮之间。
事故发生经过(2)
8时1分44秒,铺路钢板一角受力,使整块钢板逐渐翘起。何X发现钢板翘起后,喊危险,站在铺路钢板边上的王X迈步跨离钢板,何X跨步逃离。
事故发生经过(3)
8时1分45秒,钢板被卷高后与挖掘机后部配重碰撞后掉落,同时何X被抛摔离开钢板,坠落至地面,钢板掉落过程砸中停在旁边的汽车尾后部。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司机许X立即停车。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并打120急救。
事故发生经过(4)
事发挖掘机及死者安全帽
翘起的钢板及挖掘机的履带
挖掘机正面及吊装的钻头
被砸车辆
事故原因分析及调查相关结论事故直接原因是挖掘机在前进过程中,铺路钢板卡在挖掘机履带和驱动轮之间,随后挖掘机行走,铺路钢板翘起,导致站在铺路钢板上的何 X 被抛摔,跌落至地面,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认真查阅涉事挖掘机《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规范、报告,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是因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不能指导挖掘机司机有效避免本次事故、本次事故的发生超出挖掘机司机和配合挖掘机进行作业的从业人员认知范围而导致的。
本起事故发生在“贝碧嘉”台风发布黄色预警后,项目工地进行防台准备中发生的一起事故,气象原因并不必然导致本起事故发生。虽然项目下达了工程暂停令,项目也实际停止了施工作业,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事故统计一般规则第一、第二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本起事故固然是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不能指导挖掘机司机有效避免本次事故、事故的发生超出挖掘机司机和配合挖掘机进行作业的从业人员认知范围而导致的。但从客观上说,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以及挖掘机培训教材等均未就钢板等杂物卷入挖掘机履带作出危险性提示。一定程度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来讲,超出了他们的认知和判定范围。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调查组认为不宜将本起事故作为责任事故来处理,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开本公司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千篇一律,未针对工种特点有所侧重,建议由区建管委责令改正;对开本公司存在的未能及时发现作业挖掘机缺少后视镜、挖掘机司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何X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带、从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5 的规定,使用挖掘机吊运桩机钻头、施工区域内停放车辆等隐患,存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来源:虹口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