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车倾倒1人被甩落身亡!中山大学附属七院二期幕墙工程事故查明

靖二氧化碳 2024-11-30 10:20:37

11月29号,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了《光明新湖中山大学附属七院二期项目1标幕墙工程“6·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6月15日,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二期项目1标幕墙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光明新湖中山大学附属七院二期项目1标幕墙工程“6·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施工单位: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深圳市翰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涉事工程: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二期1标幕墙工程

事故项目建设工程大门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5日13时30分,幕墙班组带班长黑中心安排工人郭恒玲和蔡启东(死者)在科研楼22楼楼顶南侧安装铝合金格栅,其中工人蔡启东站在剪叉式升降车上安装铝合金格栅,郭恒玲在剪叉式升降车下面给蔡启东传递工具材料、协助安装格栅底部套孔,以负责现场防护。

涉事科研楼鸟瞰图

15时25分许,工人蔡启东(死者)站在剪叉式升降车内进行铝合金格栅安装固定作业,格栅下侧已固定至墙面,蔡启东站在剪叉式升降车内,通过系挂在铝合金格栅上侧的绳子控制格栅。蔡启东控制剪叉式升降车下降,以将铝合金格栅上侧固定至墙面,在剪叉式升降车下降过程中,铝合金格栅顶到剪叉式升降车底部致其突然发生倾斜,倒在科研楼顶第一层钢筋混凝土花架梁(护栏)上,蔡启东被甩出剪叉式升降车外,掉落至一层地面。工人郭恒玲看到剪叉式升降车侧翻倾倒后,立即呼叫深圳华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15时35分,深圳华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将受伤的蔡启东送医救治。

事故现场剪叉式升降车倾倒情况图

事故现场安装格栅情况图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蔡启东安全意识淡薄,使用剪叉式升降车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到独立设置的可靠挂点上,违反了深圳华剑公司制定的《剪叉式升降车安全操作规程》。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深圳华剑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翰国劳务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蔡启东,翰国劳务公司班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造成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徐剑锋,翰国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王学锋,深圳华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未在一个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华剑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翰国劳务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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