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光铁路债券案:往事中的细节

问夏评国际 2025-03-30 05:18:45
已故国际法院曾任法官倪征煜先生在其出版的《淡泊从容莅海牙》一书中曾较为详细地回忆了湖光铁路债券案的事发和处理经过。现摘录部分细节如下(摘录,未改动任何文字): 1979年11月,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其他美国公民,通过集体诉讼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光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寄来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以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分别又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但扔被我方退回。我方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立场。 …… 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在国际法上称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判决相恫吓,其唯一“论据”是它在1976年所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历史上罕见的。……国际法院尚且需要有关国家自愿才能接受管辖,何况另一国的国内法院。美国竟能以国内法规定对别国行使强制管辖,岂非更是咄咄怪事? 这一件震动法律界的涉外大案,名正言顺地送到条法司来研究对策。平时经常办理涉外诉讼的我首当其冲。我方退还传票及所附文件,在对方看来,不过是表示我方的反对态度,不能就算是未受送达。虽然对方办事粗糙,疏漏的地方很多,……但是,这些都是次要或细节问题,我们如在这些方面加以考虑或指责,将给对方一个印象,似乎我们在抗议管辖的同时,还在考虑退一步的防御论点。因此,我们必须集中地、重点地驳斥对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对此问题,我越想越想不通,如何一个泱泱大国竟制定这样一项有悖法理人情的法案。 在举行多次的讨论和研究后,大多数的意见是拒绝前去出庭应诉,只有极少数人、甚至个别的人认为可去应诉,以免受到不利于我的缺席判决。由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后来还邀请了许多学者、教授们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讨论,意见倾向于拒绝应诉。 最后决定拒绝去出庭应诉,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当然可以料到,如提出外交交涉,对方必定会推托说,这是法律问题,还是要通过司法解决。事实上,不是每桩事情都可以这样轻描淡写地推掉的。……“法院之友”这一制度在美国是存在的。这不是一般的仗势干涉司法,而是在面对重要问题时向法院进行劝告。……掌握了这一点,我们在同美国就湖光债券案件进行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美国外交当局不能简单地用1976年法律和所谓“三权分立”等老一套轻易地推掉不管。我们决定不去美国法院进行司法诉讼,就必须抓住这一点进行外交交涉。但是,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主张,竟于1982年9月1日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313,5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 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一经公布后,我方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美方知道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这一判决所激起的愤懑情绪非同小可,而且两国建交未久,即面临这样尴尬问题,也感到非常棘手。……美国主管外交事务的国务院也为此感到不安,有如国务院助理法律顾问于1982年9月8日对美国《商业时报》记者所说的,应采取积极步骤,及时制止任何有损中美两国关系的不友好行动,以免情况“失去控制”。 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一段时间里,我驻美使馆曾不断地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当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判决。有人建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以便消除这个疙瘩。这当然不能为中方所接受的。经过反复磋商,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根据当时情况,美国法院不是有案正待审理,而是已经作出缺席判决,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诸如“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为中方提出主张,必须中方自己委托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所谓“利益声明”是指美国政府基于与中国的外交关系,认为对这诉讼案件是非常关心的。至于中国的所提照会等文件,亦可由美国国务院转送法院,但同时申明,即使这样做,不能保证能一定生效。国务院法律顾问同时还指出,如中方不委托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中方财产的可能性,但同时又说原告要求执行中方财产,也要经过一定程序,并不等于立即实行扣押,中方企业如一旦被扣押,企业将采取法律行动出庭抗辩。 谈到这里,情况比较明确,焦点集中在中国要不要委任律师出庭的问题。如果委任律师出庭,可以仅仅是抗辩法院不应管辖,而不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 到了1983年7月,中美双方开始再次考虑这一问题。中方扔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美方则认为如中方自己不先采取行动,美方不能率先主动干预。后经双方商定的解决办法是,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豁免的原则立场。至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时效问题以及法律程序上其他缺陷等问题,中方在其动议书内将不予置辩,以免被误认为中方既就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全面展开辩论,会被认为冲淡中方对国家豁免的原则主张。所有上述这些法律问题,都由美国国务院在行使“法院之友”程序时提出。 …… 直到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才作出判决,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的缺席判决。克雷蒙法官在其判决意见书开首即说,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不涉案件中实质性问题。前面已略提到,这恰好是我们特别要强调的立场。判决意见书接着说“本法院的管辖权严重地被认为有问题”,并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发行债券是否商业行为、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送达、起诉状中文译本有无舛误等提出了问题。1984年判决书还引述了舒尔茨国务卿利益声明书中有关他在1983年2月访问北京时同中国政府领导人进行的谈判以及中国方面历次提出的外交照会等等。判决书最后说:“国务卿所估计这个案件在外交政策上的影响应予以相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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