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主动撤销涉案征地批复!

依白看社会 2024-07-11 18:10:46

申请人

钟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答复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申请人钟xx系广东省连州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自留地。2023年2月25日,xx村村长在群里告知要建设升压站,申请人的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

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到广东省信访局反映建设升压站的相关问题,广东省信访局要求连州市xx镇人民政府立案处理。

2023年6月20日,州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载明“清远连州市xx风电场100MW风力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拟征收地块,经连州市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报批,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下达《连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2】45号),同意将xx村拟建升压站地块范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申请人在该《答复意见书》中第一次得知粤府土审(19)【2022】45号《连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申请人认为该批复没有公告、没有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也没有补偿安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

后万典律师协助钟xx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省政府复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清远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存在如下不当情形:

一、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本案中,清远市政府在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报批前未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未依法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本案中,清远市政府在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报批前未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三、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清远市政府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前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能体现出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制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本案中,清远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报批前,连州市人民政府虽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该公告仅在连州市xx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张贴,未在被征地的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不符合法定的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程序。

五、未依法与申请人等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组卷报批时如实说明。

本案中,清远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征地报批前,连州市xx镇人民政府仅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地集体)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未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征地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报批卷中,亦未附未签订协议的情况说明。

综上,清远市政府受委托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程序不当,鉴于清远市政府已根据委托自行撤销了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故本府不再作出撤销清远市政府受委托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清远市政府受委托作出涉申请人土地部分的征地批复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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