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里40多亩地种树多年,修路拆迁补偿款村委会要平分?

依白看社会 2024-07-25 22:21:03

前几天有一位农村承包户给万典律师打电话咨询,这位崔女士接通电话后说:“您好我想找个土地方面的律师,我有一个承包地征收的案子想要委托。”

律师让崔女士说说案情。

崔女士说道:“我家就是修北环高速给我们地占了,将近有44亩地,地上种的山林,有土地承包合同,还有五年到期。这块地是我爸妈从1985年左右就开始承包了,中间续签过一次,承包费也都给村里了。然后这四十年村里不给我们办林权证。

现在占我们的土地,但是补偿款给村委会了,我们村一共13个小组,他们的意思就是要平均分,可是这块地是我们一家人承包的,承包费也是由我们自己出的,现在征地有补偿,应该也给我们,怎么能平均分呢。”

律师说:“根据您所讲的这些,既然也签了承包合同,而且你们一家人实际使用将近40年了,哪怕没有办下林权证,也可以视为具有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就算退一万步讲,现在遇到征收要按小组补偿,也应该是补偿给你们所属的村小组,怎么能全村人一块平分呢。”

崔女士说:“律师您说的这些我也了解,现在村里的意思就是不愿意给我们补偿款,你们这个电话是我从网上查到的,因为我看到你们律师在辽宁代理过类似补偿款分配的案件。”

律师告诉崔女士:“辽宁阜新的那个案件是我们律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的,那个案件确实和您的情况类似,是第四村民小组状告整个村委会,也是征收第四村民小组的土地,结果村委会要将补偿款平均分给所有小组,最终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将补偿总金额的80%判给了原告第四村民小组,村委会可以提留20%留存在村集体。”

紧接着律师给崔女士讲道:“很多人认为村民小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村民小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其有权提起诉讼;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不可混为一谈,两者属于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的土地,其补偿款应当属于村民小组,而不能由村委会决定分配,虽然很多地方村民小组建制不全,土地发包等由村委会主导,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的指导行为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关系。

集体土地征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 以及各省的规定,均明确征地补偿款应当主要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留一部分在集体,一般的比例被征地农民80%,集体20%,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决定将20%在全村范围内分配或者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等,80%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的比例由各省规定)。被征地农民起诉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支付相关的征地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后来崔女士告诉律师,他们那个小组就剩不到15户人了,都愿意支持崔女士维权。最后崔女士加了律师的微信,把相关材料通过拍照发给律师,然后再看看接下来是否需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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