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可怜天下父母心,现在的父母为了能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会付出很大努力。
云南一男子为了孩子上学,在城里买了一个二手破房子,还借了银行不少钱。
等到了办理手续的时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那房子是个危房。
由于房子是危房,孩子无法落户,还是解决不了上学问题。
这原房主不是坑人吗?
案例分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张先生是农村人,多年来,他和妻子一直在城里打工。
后来,他们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为了让孩子在城里上学,他们打算让孩子落户到城市。
要想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城里,必须要在城里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可是张先生和妻子只是普通的打工人,他们哪里买得起城里的房子?
张先生拿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也只有20万块钱,这点钱连二手房都不够买。
经过仔细的搜寻,张先生终于找到一套价格可以接受的房子。
张先生还特意去观察了一下房子,一到现场可是吓了一跳。
那房子破旧不堪,墙皮甚至已经剥落,还不如农村的房子气派,就这也要几十万!
可张先生没有办法,只要孩子能上学,就算他们把钱扔出去不要房子都行。
夫妻俩拿出家里的存款付了首付,然后又找银行贷款了20万。
房子过户以后,夫妻俩高高兴兴地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心里已经在盘算着孩子将来飞黄腾达了。
“这房子是危房,我们不能给您迁入户口。”
民警给张先生夫妻泼了瓢凉水,合着这20万就白花了?以后还得还贷款呢!
张先生自然不肯善罢甘休,他气冲冲地找到原房主给个说法,谁料对方还挺有理。
“农村人就是没见过世面,不是危房能卖你这么便宜?合同已经签了,你可不能随意反悔。”
要不是妻子拦着,张先生差点没把对方揍一顿。
最后,张先生还是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能打赢官司吗?
案情分析
正常情况下,张先生已经和原房主签了合同,他是不能随便毁约的。
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原房主甚至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难道张先生就该咽下这口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好在法律对类似的事件又补充的条款。
张先生请有关部门对房子进行了鉴定,验证了该房产确实属于“危房”。既然房子的质量不合格,张先生自然有权利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不仅如此,张先生再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比如鉴定费,增值税等),全由原房主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原房主退还张先生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约6万元。
案后总结
张先生着急买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不能完全不顾房子的质量。
原房主正式借助了张先生对孩子的父爱,趁火打劫的把危房卖了出去,实在可恶!
好在法院依法判案,弥补了张先生的损失,原房主自讨苦吃,活该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