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长城能源银星二号矿安全监控未与人员定位联动,被罚26万

从霜谈地 2025-03-27 01:50:20
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7项: 1.矿井充水性图中缺少井下各涌水点位置及其涌水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矿井废弃巷道未进行建档管理,无台账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3.113100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底鼓600mm,未及时清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850水平井底车场16#、69#矿车插销连接链断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5.114采区南翼泄水巷掘进探放水管理牌板内容缺少水量和水压数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6.煤矿用于隔挡顶板淋水的隔水袋设置不合理,影响1131006措施巷转载输送机机头上方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正常使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针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现场对114采区北翼泄水巷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时,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联动。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的违法事实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00元(贰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成立于2018年07月05日,注册地位于宁夏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法定代表人为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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