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违法事实
1.417综放工作面99号、102号液压支架压力表损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煤矿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35,000.00);
2.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标校记录填写不规范,记录检验超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九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煤矿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35,000.00);
3.529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工业视频被遮挡,隐瞒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煤矿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5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星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牙星煤业公司一矿院内,法定代表人为丁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