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谈司法公正与效率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1:19:01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落实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各项执法办案中,落实到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强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中公正与高效就是对严格公正司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2023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扩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抓住审判工作这个“实处”,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上下功夫。

将“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是时代要求、人民期盼。“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是开展司法工作的一体两面。公正是开展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这是衡量司法工作“好”的一面;效率是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和指标,没有效率,公正也就大打折扣,这是衡量司法工作“快”的一面。而又好又快实现诉讼价值就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人民法院面对新时代新形势的新要求、新战略、新实践和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必须主动作为、能动履职,切实将“公正与效率”统一到新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

司法效率包括时间和成本两要素。时间要素主要是指立法、司法、执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从事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解决社会冲突,执行裁判等这些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或价值目标的活动所销蚀的时间。成本要素则主要是指时间销蚀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以及政治、伦理、道德、法律信仰等方面的成本。

司法效率实现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法律中所存在的价值,并不仅限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许多法律首先是以实用性,即获得最大的效益为基础的。我国目前进行的证据规则的制定,也有参照外国经验,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即控制审判的时间和成本,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迅速结案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对快速结案的片面追求,它体现了司法资源有限性对诉讼活动的制约。

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向于包含效益内涵的对司法活动更全面更高级的评述。正因为效率概念的更全面和更高级性,才使得新古典经济学家将效率概念置于其学科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的重点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式,专门探讨资源配置必须满足的效率条件。

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和价值目标,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工具理性和刚性原则。多数人以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同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究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夸大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穷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进步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总体上以为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的人以为,与司法公正比较,司法效率居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进步诉讼辩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

两者关系的国际视角: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诉讼观念、具体国情和诉讼文化的不同,各国可以选择侧重于任一价值的诉讼制度,只要该制度为其国民所认可,为当时的诉讼观念所接受,这就是一项相对有效的诉讼制度。

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

  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相互对立。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按部就班、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出现如此矛盾,是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过程和结果,二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矛盾自然产生。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者应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

  一、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整日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

  二、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一个案件以极快的速度结案,无法让当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经公正的程序审理案件,似乎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缠诉不止,这样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错误的裁判可能还带给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使人们心目中的司法尊严受到损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是最没有效率的。

  三、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公正与效率,二者总是在相互妥协中前进,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而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是为了追求更大公正,二者就是这样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着价值的选择。讲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司法过程对社会现实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任何人、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要求百分之百的公正与效率,司法者在公正与效率面前更是无可回避,不得不进行着各种利益的权衡和选择,力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也许恰到好处的平衡点有时很难找到,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放弃这种努力。

将“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张军院长指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为大局服务中,就是要结合时代要求和现实需求,立足司法职能,自觉服务于党在不同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上找准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做到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服务就及时跟进到什么阶段,努力形成司法权的公正性与回应经济社会司法需求的主动性高效性相结合的司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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