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解析:施工合同无效后,《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效?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03 12:54:43
最高院案例解析:施工合同无效后,《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案情背景: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结算协议效力成争议焦点

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公司)将贵定县委片区改造项目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重庆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峰公司),双方签订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后因工程多次停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停工损失补偿、工程款支付及利息等条款。

争议焦点:

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后,《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未加盖第三方公司(勇刚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是否生效?最高院裁判:结算条款独立性原则,主合同无效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中明确:

主合同无效,但结算条款独立有效法律依据:原《合同法》第98条(现《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裁判要点:✅ 《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对停工损失、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的结算和清理约定,属于独立性条款;✅ 主合同无效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形式瑕疵不影响实质效力勇刚公司未盖章问题:澄江公司与勇刚公司另行签订相同内容的《补充协议》,三方实际认可协议内容;实质重于形式:协议已实际履行,形式瑕疵不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安排。法院判决:支持《补充协议》效力,澄江公司需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工程款及利息:澄江公司需支付万峰公司工程款1092.3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停工损失补偿:澄江公司需支付停工损失及进度款补偿350万元;驳回其他诉请:万峰公司超出合理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实务启示:建设工程合同的“避险指南”明确结算条款的独立性:施工合同中应单独列明结算、清理条款,并约定“不受合同效力影响”;停工、索赔等事项可通过补充协议固定,避免争议。形式瑕疵补救措施:多方协议未同时签章时,可通过另行签订相同内容协议补强效力;实际履行行为(如付款、施工)可佐证协议有效性。违法分包的合规风险:劳务分包需严格审查资质,避免被认定为“变相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时,结算协议是保障权益的关键依据。结语:最高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的意义

本案重申了“结算条款独立性”原则,为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即使主合同无效,双方对损失赔偿、工程款支付的合意仍受法律保护。企业应善用补充协议固化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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