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仲裁未支持其请求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二、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构成违法?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用能否主张赔偿?三、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或缓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二)法院裁判逻辑
违法性认定:公司仅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险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失赔偿范围:李某垫付的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用(如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6%、医疗保险单位部分8%等),属于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典型意义强化用人单位缴费责任:社保费用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转嫁劳动者。即使劳动者同意或自行垫付,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最终责任。劳动者救济途径明确: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追偿垫付的社保费用,并可主张因社保缺失导致的额外损失(如医保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社保基金安全的维护: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将影响社保基金池的稳定性,本案裁判有助于遏制企业逃避缴费行为。五、实务指引(一)劳动者维权步骤
证据固定: 保存工资条(显示未扣缴社保)、社保缴费记录(仅显示工伤保险); 自行补缴的凭证(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法律程序: 先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若用人单位拒不补缴,可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赔偿。(二)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风险防控: 按月足额缴纳社保,避免选择性缴费(如仅缴工伤保险); 不得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此类协议无效。争议应对: 若劳动者已自行补缴,应及时协商返还垫付款并补正缴费; 涉及历史欠缴的,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避免诉讼风险。六、延伸问题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保的合法性:
一般情形:社保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无法直接缴纳单位应缴部分。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已注销或破产,劳动者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总结: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逃避社保缴费的法律后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司法支持。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保法规,劳动者需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