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女士:50岁,与广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管理部查核组组长(带1名下属)。公司主张:因架构调整,认定其岗位非管理性质,按普通女职工50岁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3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争议焦点:
郑女士岗位性质是否属于管理岗?公司强制其50岁退休是否合法?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原规定:普通岗位: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55周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新政策调整(2024年9月):渐进式延迟退休: 普通岗位:50岁→55岁(逐步延迟) 管理/技术岗位:55岁→58岁(逐步延迟)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二)岗位性质的认定标准法院采用“三步认定法”:
劳动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岗位性质(如“管理岗”),直接以此为准。本案关键证据:郑女士劳动合同载明“管理部稽核岗位”。公司制度与岗位架构:公司组织架构图、工牌、内部文件等佐证岗位性质。本案关键证据:公司整编后的组织架构显示郑女士为“查核组组长”。实际履职情况:工作内容(如团队管理、决策权)、职责范围、下属数量等。本案关键证据:郑女士实际管理1名下属,工作内容为稽核(管理类职责)。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一)赔偿金计算规则
标准:经济补偿金的2倍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案赔偿金32万元:推断郑女士在职约16年,月均工资1万元(16年×1万×2倍)。(二)违法解除的认定要件
解除依据错误:公司错误认定岗位性质,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无合法理由。程序违法:未协商一致或履行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支付代通知金)。四、实务指引:企业与劳动者的风险防范(一)企业合规要点
岗位性质明示: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明确界定“管理岗/非管理岗”。通过绩效考核、晋升制度动态管理岗位性质。退休年龄审慎处理:对临近退休员工开展岗位评估,留存评估记录。涉及架构调整时,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二)劳动者维权策略
证据固定:保留劳动合同、工牌、薪资条、岗位职责文件等。定期要求公司书面确认岗位性质(如年度考核表)。争议解决路径:协商:要求公司出具岗位性质书面说明。仲裁/诉讼: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五、类案延伸与风险提示“名为管理岗实为普通岗”的认定:若企业通过虚假岗位名称规避责任,法院将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推翻形式约定。退休年龄争议的时效性:劳动者需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延迟退休政策的过渡期影响:2024年后新入职员工需关注地方细则,避免因政策衔接问题引发争议。六、总结本案凸显了岗位性质认定在退休争议中的核心作用。用人单位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结合制度文件和实际履职情况审慎决策;劳动者则应强化证据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企业与员工均需动态调整用工管理策略,防范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