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后付”真的香?这些法律风险要注意

京法网事 2025-03-13 18:33:37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多元化的平台经济消费模式应运而生,其中,“先用后付”凭借灵活、便捷的特点,在电商平台迅速普及。当前,国内多家电商平台都陆续推出了“先用后付”服务。“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利好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潜在的消费风险。

本期京小槌普法课堂整理了电商平台“先用后付”快问快答,带您一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先用后付”?

“先用后付”是指满足特定条件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可0元下单试用,待确认接受商品时再支付款项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先用后付”的“0元下单”是免费购物吗?

“先用后付”不是免费购物。“先用后付”是电商平台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消费者赋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消费者在购物时,先使用信用额度进行虚拟付款,无需预先占用资金,即“0元下单”,但后续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际付款。

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容易忽视哪些风险?

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主要容易忽视三点风险:

1.透支风险:“先用后付”与“花呗”“白条”等金融产品类似,消费者“0元下单”无需预先占用资金,存在冲动消费的诱因,此外,在“先享受,再付款”“您还有XX元额度未使用”等营销话术引导下,容易忽视超前消费带来的经济透支风险,甚至拆东墙补西墙,比如使用“花呗”作为“先用后付”扣款方式,导致“以贷养贷”。

2.违约风险: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多体现为逾期付款。部分电商平台在“先用后付”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逾期付款的,除需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等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费用,违约方并非只需支付商品价款即可,但消费者常常忽视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3.降信风险:“先用后付”与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挂钩,消费者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或者退货处理,可能会受到诸如降低信用分数、限制帐号功能等信用惩戒,或将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但消费者往往忽视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信用负面评价,尤其在小额、零散、日常购物的“先用后付”当中,待事后信用受损才追悔莫及。

“先用后付”签约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当消费者基于自愿选择开通“先用后付”时,务必仔细阅读电商平台提供的“先用后付”相关协议内容,重点关注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规则、扣款规则、逾期付款责任、授权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同步开通第三方信用服务,等等。如果消费者对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可以联系平台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平台未针对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不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和限制。

不想使用“先用后付”却误点开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部分电商平台通过设置默认支付方式、弱化购物车按钮、浏览商品自动跳转、免输支付密码等技术手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非自愿的前提下开通“先用后付”,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嫌。消费者有权关闭“先用后付”。平台不应采取诸如隐藏关闭选项、填写调查问卷、增加人工审核等干扰关闭操作的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关闭“先用后付”的权利。

不喜欢“先用后付”的商品,可以退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通过“先用后付”购买的商品,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均可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需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货。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收货也未退货,则视为同意购买并支付价款。如果消费者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退货的商品不完好,影响二次销售,可能导致退货失败。

因“先用后付”引发消费纠纷,怎么办?

消费者需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与商家积极协商解决,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当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消费者可向提供网络购物的电商平台进行反馈,寻求平台协助。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和平台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电商平台在“先用后付”宣传推广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商平台应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购物,保障宣传推广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欺骗性内容。坚决杜绝“先用后付”的“一步式”开通和“多步式”关闭等滥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不断健全平台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维权渠道。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王俐然 汪希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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