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之日一般就是员工的入职日,也就是说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例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
结合社保局一般在15号前可以操作社保系统的特性,基本上所有公司关于新员工入职缴存社保的界限定在了15号,即当月15号以前入职的人员当月缴纳社保,当月15号以后入职的人员在次月开始缴纳社保。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无法完全符合30天内购买社保的要求。比如员工当月4号入职,按要求应在当月15号前为其购买社保,但因其前公司已为其缴纳当月社保,新公司只能从下个月开始缴纳,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司过失。此外,若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次月补办业务;若员工离职单位存在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