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告人与出借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累计借款370万元,期间有借有还但借多还少。后双方共同成立公司,约定以公司盈利优先偿还债务。出借人已知被告人赌博事实,最终被告人未按约还款。
案例2:被告人向职业放贷人借款25万元,虚构租房开公司事实,借款用于还债及生活开销。其中5万元未到期,10万元未约定期限。
案例3:被告人虚构投资项目,向多人借款1100余万元,主要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消费,最终无力偿还。
(二)招摇撞骗类案件案例4:被告人冒充警察骗财骗色,骗取4000余元及感情利益。
案例5:被告人谎称能帮辅警转正,骗取17万元。
案例6:被告人冒充警察骗财骗色,致被害人怀孕堕胎,另骗取其母亲60余万元。
(三)"请托办事"型案件案例7:被告人虚构能力帮助入学,骗取家长500余万元。
案例8:被告人谎称能办理取保候审,骗取390余万元。
案例9:被告人谎称认识领导能"捞人",骗取90余万元。
二、争议焦点分析(一)"借款不还"型案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持续还款行为(案例1)显示还款意愿资金用途是关键:生产经营与挥霍的区别(案例3)特殊关系中的主观认知(案例1女友知情)错误认识判断职业放贷人的风险预判能力(案例2)借款理由的真实性影响(案例3虚构项目)(二)罪名界分难题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交叉竞合数额特别巨大时量刑差异(案例6)量刑平衡罚金刑的考量(诈骗罪独有的附加刑)非财产性利益的评价(案例4感情欺骗)(三)涉案财物处置返还与没收的界限请托事项的违法程度梯度(案例7-9)行贿款性质的认定(案例9"捞人"费用)行刑衔接机制行政处罚与刑事没收的衔接线索移送制度的构建三、裁判规则提炼(一)"借款不还"型案件三要素审查法A[还款能力] --> B[资金用途] A --> C[还款行为] B --> D{诈骗认定} C --> D
类型化处理指引特征认定案例持续还款+经营民事纠纷案例1职业放贷+高风险不构成犯罪案例2虚构项目+挥霍构成诈骗案例3(二)罪名界分规则从一重处原则数额较大:比较罚金刑数额巨大:诈骗罪优先特别巨大:必选诈骗罪量刑对照表数额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较大3年以下3年以下+罚金巨大3-10年3-10年+罚金特别巨大最高10年无期/10年以上(三)涉案财物处置三层处置标准违法程度处置方式配套措施一般违规返还+教育批评教育行政违法返还+处罚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没收行刑衔接价值平衡防止"破财消灾"错误导向维护司法廉洁性底线四、司法启示证据审查要点重点核查资金流水与用途加强电子证据的印证分析裁判价值导向保持刑民界限的清晰性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规则立法完善建议细化涉案财物处置规范明确"不法原因给付"标准(注:本文案例均经脱敏处理,裁判规则源自2024年上海刑事审判研讨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