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顶露台属于特定业主还是全体业主使用、所有?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15 02:50:19
典型案例解析:小区露台使用权之争的法律认定案件背景

2020年9月,华庭小区业主李某购买该小区3号楼301室住宅时,开发商宣称“购买3楼住宅可专享2楼商铺屋顶露台”,李某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2023年5月,商铺业主张某购入2楼商铺后,拟在屋顶露台安装中央空调外机,遭李某阻挠引发纠纷。李某主张开发商承诺其享有露台专属使用权,张某则认为商铺产权包含屋顶空间使用权。

法律核心争点

涉案屋顶露台应属专有部分(由特定业主单独使用)还是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司法裁判规则一、专有部分的三要件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271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专有部分须同时满足:

构造独立性:物理空间独立可区分;利用排他性:可独立使用不需借助公共区域;登记可能性:可办理产权登记。

本案事实认定:

物理隔离:楼顶露台未设置隔离围挡,与整栋建筑连通(构造不独立);使用权限:开发商未在规划图纸将露台划归特定房屋(无排他性);权属登记:李某房产证未记载露台面积(不具备登记条件)。

结论:露台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二、共有部分使用的两大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权,但不得排除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场景应用:

张某权能:可在露台安装必要设施(如空调外机),但不得占用超过合理范围(如面积50%以上),且需预留紧急通道;李某权益:开发商口头承诺无效,但作为业主享有平等使用权(如设置休闲桌椅),但不得设置固定围挡。一致决规则重大改造(加装玻璃顶棚、建设广告位等)需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民法典》第278条)。风险警示与救济途径

主体

违规行为示例

法律后果

开发商

虚假宣传"附赠露台使用权"

购房人可主张退房或索赔(虚假宣传赔偿额可达总价3%);

单个业主

私建阳光房侵占露台超20㎡ 城管部门可强制拆除,其他业主可要求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

擅自将露台出租作商用场所

业委会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没收违法所得;

权利救济路径:

行政投诉:向住建部门举报违规搭建(处理时限20工作日);民事诉讼:提起排除妨碍之诉(成功案例:北京某小区业主诉顶层住户拆除违建获法院支持);业主共同决议:通过业主大会制定《露台使用管理规约》。实务操作指引购房风险预防要求开发商将“专属区域”写入合同附件,并办理预告登记;核对规划总平图标注的专有部分范围。共有部分合规使用允许行为:安装分体空调外机、设置可移动花架、临时晾晒衣物;禁止行为:浇筑混凝土结构、加装防盗门、安装大型广告牌。开发商承诺固化若确需取得特定区域使用权,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完成两项法律动作:在不动产登记簿添加"专有使用权"附记;支付共有部分使用对价(标准:同类区域租金×20年)。延伸思考:新型空间权属争议

随着立体社区开发,天台农场、地下避难层改造等新型空间利用增多,建议:

规划阶段确权:在城市控规中明确"可确权空中花园""分层出让停车场"等特殊标的地;区块链存证:将业主共有权属信息上链,防止开发商私自篡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71-2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4条)

结语本案启示:开发商关于"赠送露台"的营销话术多含法律陷阱,购房人应要求写入合同并通过产权登记锁定权益。对于共有部分使用,业主需树立"合理共享、有序管理"的共同体意识,通过制定管理规约实现空间资源最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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