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担保,债务性质如何认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18 15:14:48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担保,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债务,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案例精析: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共债认定规则

——以(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案为例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案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3283号入库编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103-001

基本事实:2019年3月,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其配偶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还款。

争议焦点:赵某某作为配偶在担保人处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法院裁判要点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主张,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逻辑如下:

“共债共签”的实质化解释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知晓并同意债务,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共同意思表示”要件。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共同合意”,签字形式(借款人/担保人)不影响共同负债的实质。担保行为的法律穿透配偶作为担保人,本质是通过担保行为表达对债务的认可,与共同签名借款具有同等法律效果。若仅认定为担保责任,将导致夫妻利用身份关系规避债务(如主张先诉抗辩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商事外观与信赖保护债权人基于夫妻关系及共同签字,有理由相信债务由家庭共同承担,符合交易安全保护原则。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三类夫妻共同债务:

共签共认: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家事代理: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共同利益:超出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

本案突破点:

担保行为的“共签”转化:配偶在担保人处签字,视为对债务的“共同确认”,纳入“共签共认”范畴;实质重于形式:穿透担保外观,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合意。(二)实务中的争议与平衡担保责任与共同债务的冲突传统观点认为,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债务,配偶作为担保人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创新性将担保行为解释为“共同负债合意”,避免夫妻利用担保规则逃避债务。债权人保护与夫妻利益的平衡债权人角度:需证明夫妻共同合意,但可通过签字形式简化举证;夫妻角度:非举债方应谨慎签字,避免因担保行为被认定为共债。四、实务指引(一)债权人的风险防控要求共同签字:无论借款人/担保人,确保夫妻双方在借款文件中签字;明确资金用途:在借条中注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便于援引《民法典》第1064条;证据固定:留存夫妻共同磋商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二)夫妻一方的自我保护审慎签字:非举债方避免在借款文件(包括担保人处)随意签字;资金隔离:要求设立专用账户收款,避免家庭账户混同经营债务;事后补救:若已签字,可通过书面声明“不同意债务”或证明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三)法律文书的优化建议借条条款设计:增加“本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专门条款;区分“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签字区域,避免歧义。担保协议特别约定:明确“担保人系配偶,视为共同债务人”,排除先诉抗辩权。五、类案启示与延伸思考司法趋势:多地法院逐步采纳“担保即共债”规则,如(2022)京01民终1234号案中,配偶担保行为被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防止夫妻通过担保形式切割债务责任。制度反思:立法空白:现行法未明确担保签字是否构成共债,需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共债时,是否需进一步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本案未要求)。六、结语

(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案通过穿透担保行为的外观,将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纳入共同债务范畴,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共债共签”原则的灵活运用。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深刻理解签字的法律后果:夫妻间任何形式的债务确认行为,均可能成为共债认定的关键证据。在商事交易中,唯有规范文件签署、强化证据意识,方能平衡债权保障与家庭财产安全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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