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案向法院提交案例,二审改判案例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4-04-20 08:42:50

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同案同判可以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类案检索提交法院,到底有没有作用?本案中,上诉人提交了几个案例,包含一审法官的审判的同类案例,在二审获得了改判。

买受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卖房人赔偿买受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名下房屋,购房款为某某万元。出卖人承诺在产权转移后3年内,向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办理户口迁出,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询,卖房人因其无能力另行购房且无亲属协助迁移户口,故未能及时迁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卖房人未按约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七日内赔偿买受人违约金5万元。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同案不同判,买受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某某法庭的同类判决10万元赔偿的案例三个,其中还有一个是本案主审法官参与的案例,但本案原审法院却枉法少判了一半。

二审裁判理由:

虽然买受人对其损失举证有限,但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调整,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为5万元,数额略低,本院予以调整。

二审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买受人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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