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比例份额共有房屋折价补偿或者起诉房屋使用费案例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4-04-14 03:27:3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法院判决房屋由几方按照份额共有,但是房屋的使用权由某一方独占,此时可以要求房屋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解决;或者通过主张房屋使用费的方式解决。

J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给付我房屋使用费共计某某元,标准为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每平方单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乘以40%计算。

事实与理由:我父亲系某部队离休干部,生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单位出售的现有住房一套,房屋面积为某平方米。我父亲去世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我占该房屋40%的份额。我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依法应享有对该房屋相应面积的占有、使用等相应的权利,但至今我一直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并无法与N某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J某与刘某因继承案涉房屋存在纠纷,双方对案涉房屋权利之争议业经先前生效判决认定,N某与J某对案涉房屋分别享有60%及40%按份共有的权利,双方各自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在先前判决认定双方权利份额后,因案涉房屋为军产房且未取得产权,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对案涉房屋无法采取作价补偿方式予以分割,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均应积极地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另一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故J某要求N某在其对案涉房屋权利范围内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关于支付房屋使用费期间及标准,由本院酌情判定。

据此,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N某按每月3000元标准自某日起支付J某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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