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遗漏应该取得补偿的被安置人,起诉获得补偿。
行政协议合法性优先原则的司法实践——从一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案看司法审查边界一、案情回溯:合约与法律的博弈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与王某某户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人口6人(不含现役军人陈某某)。陈某某系王某某之女配偶,婚后育有二子,户籍虽在部队驻地(杭州市拱墅区),但符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20条关于“结婚三年以上的无本地户籍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因街道办拒绝变更协议,双方成讼。
二、裁判逻辑: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一审误区:法院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维持原约定,陷入合约绝对主义误区。其逻辑漏洞在于:
忽视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行政性+合同性);未识别《杭州集补条例》的强制性规范效力。二审突破:杭州中院通过三重论证确立裁判规则:
规范效力层级识别《杭州集补条例》第20条系特别规定,街道办无权通过协议排除适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1条)。权利义务失衡审查原协议导致陈某某丧失80㎡安置面积,违反“等量置换”补偿原则,构成显失公平。法律优先原则适用当行政协议内容与上位规范冲突时,合法性审查优先于意思自治(最高法第76号指导案例精神)。三、典型意义: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式创新确立“合法性优先”审查标准本案明确行政协议效力位阶:第一顺位:法律强制性规范第二顺位:行政协议约定内容行政机关不得以协议合意对抗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第8条)。重构协议变更的启动条件突破传统“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合同变更规则,建立行政协议特有的变更要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减损;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平衡公益与私益的价值取向法院通过扩大安置人口认定,实现三重价值:军人权益特殊保护:现役军人户籍限制的合理突破;实质公平维护:避免“同案不同补偿”的行政恣意;社会治理优化:引导行政机关建立动态协议审查机制。四、制度反思:行政协议治理的完善路径建立签约前法律审查清单制度行政机关应在协议磋商阶段完成:法律适用检索(如本案中的《杭州集补条例》);强制规范标注(红色条款不可协商);合规风险评级。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对安置补偿类协议,委托独立机构进行:补偿标准合规性评估;权利义务对等性测算;社会稳定风险预判。构建司法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开发行政协议数据库,自动提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地方性法规冲突预警;补偿标准偏离度分析。五、类案启示: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本案揭示行政协议审判的黄金法则:
能动不越位: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协议合法性,但不得替代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策(如直接确定安置面积);救济不缺位:对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权益损害,应通过变更判决实现实质救济;监督不越权: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空间,对“补偿标准浮动区间”等裁量事项保持司法克制。结语该案作为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标杆性案例,标志着司法实践从“合约自治”向“法治统合”的范式转型。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激活法律优先原则,遏制行政机关“以协议代立法”的治理异化,为新时代行政协议制度的规范化运行提供司法样本。未来需在个案裁判中继续探索合法性审查与合约稳定性之间的动态平衡,推动行政协议真正成为“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建设的制度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