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日期:2024-11-29 05:12
石政决〔2024〕1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范围[东至永定河现状左堤,西至阜石路西延桥上游水闸南路与麻峪北街交汇处,南至高井沟汇河口右侧堤岸,北至阜石路高架以北(详见附图)]以内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本项目住宅房屋评估机构为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告的《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签约期限自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1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联系电话:

附件:
1.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永定河现状左堤,西至阜石路西延桥上游水闸南路与麻峪北街交汇处,南至高井沟汇河口右侧堤岸,北至阜石路高架以北(具体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准),上述范围内的私有住宅房屋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认定;改变房屋用途及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结合建设审批手续、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交易协议、1996年地形图等综合确定被征收房屋基础院落范围。对基础院落范围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房屋(不予认定房屋除外)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出基础院落范围建设的房屋分段累进认定,计算标准见下表:

超出基础院落范围建设的房屋不单独认定。
3.下列房屋不予认定且不纳入分段累进认定范围:
(1)侵占他人合法用地和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2)暂停公告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3)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二层及以上建筑;
(4)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审批手续、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交易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公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房屋已翻建、改建或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已故以及无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由相关权利人自行确权,经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后,公示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人不能自行确权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四)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及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为准。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只按照本方案给予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助,不给予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认定面积”,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不予认定面积”。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在被征收人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本方案办理结算。
1.产权调换房屋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相关信息见下表:

2.产权调换原则
认定面积中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称为“调换面积”,其余部分称为“剩余面积”。
调换面积=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调换系数
调换面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当被征收人选购多套产权调换房屋时,调换面积按照相应的调换系数分别计算后再累加计算,调换面积不得超出认定面积。
在上述产权调换原则基础上,被征收人仍有实际居住需求的,允许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购房价格购买一套北辛安A区或衙门口项目70建筑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调换房屋。
3.购房款及产权调换方式结算款
(1)购房款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价,购房款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向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2)产权调换方式结算款
调换面积部分结算款按照调换面积乘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乘以相应产权调换房屋调换系数为标准累计计算。
剩余面积部分结算款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乘以剩余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认定面积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4.选房顺序
本项目按照积分选房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以《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为准,详见附件。
5.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资格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本址的其他人员。
拟登记权利人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须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偿及标准
1.搬迁费
以认定面积为基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首日为始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认定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7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以认定面积为基数,按照7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第四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未签约的或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月核减,最低不少于4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营业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4.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费
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六、补助及标准
1.移机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2.产权调换房屋综合补助费:选购北辛安B区、西黄村项目、衙门口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建筑平方米;对选购长景新园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500元/建筑平方米。
3.装修补助费:选购西黄村项目、东下庄项目、长景新园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为1000元/建筑平方米。
4.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容积率大于等于0.8小于0.9的,以调换面积为基数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容积率小于0.8的,以调换面积为基数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5.不予认定房屋按照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给予补助。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1.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时间为准。
2.工程配合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以认定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工程配合奖励费。
3.限期交房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交房的,以认定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约期限内签约但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交房的,不给予限期交房奖励费。
4.整体搬迁奖励费
本项目设三个整体搬迁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私有住宅房屋的搬迁率独立核算,按照签约期限届满时搬迁率给予整体搬迁奖励费。
片区搬迁率=片区已搬迁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片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数×100%
片区搬迁率按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达到95%后,以认定面积为基数,按照达到比例所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各档位奖励不累加计算),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房的不给予整体搬迁奖励。
各片区范围及签约期限届满时搬迁率以现场公示为准。
5.房屋套型奖励费
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选购北辛安A区、衙门口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相应面积区间的小一居、大一居、小两居套型,按所选购套型数量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八、住房保障
征收补偿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后优先配租。
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等费用,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发放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附件《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
附
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早签约、早交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选房积分与选房顺序
1.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日期确定签约积分和交房积分,签约积分、交房积分之和为选房积分。选房积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分值详见签约、交房积分明细表。
2.按照选房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两个及两个以上被征收人选房积分相同时,相同积分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房积分、选房顺序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被征收人应按照通知的选房时间到本项目选房中心进行选房。被征收人未按通知时间到场选房的,选房顺序自动轮后。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或签约后未按协议约定交房的,暂不确定选房顺序,待完成签约和交房后,确定选房顺序。
二、选房流程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后获得选房积分。
2.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选房,并签署选房确认单。
3.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各建设单位窗口签订相关协议。
三、被征收人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范围,以选房时现场房源销控显示的剩余房源为准。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选房后,如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剩余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配的,按调配后的房源进行选房。

附件2
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永定河现状左堤,西至阜石路西延桥上游水闸南路与麻峪北街交汇处,南至高井沟汇河口右侧堤岸,北至阜石路高架以北(具体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公房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认定;改变房屋用途及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的公房,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中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未进行房改售房的公房,以不超过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原则,按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未出具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3.公房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自行建设的房屋或建筑,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1.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房的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或无承租人的公房,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公房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3.公房承租人未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人放弃重置成新价款补偿的,重置成新价款补偿给公房承租人。
4.公房承租人已故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新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认新承租人的,由承租公房本址户籍人员(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推举一名或者多名亲属关系人员作为权利人,被推举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无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址或其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或者多名亲属关系人员作为权利人,被推举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有户籍人员、无户籍实际居住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共同推举权利人的,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5.公房被征收人认定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及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为准。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只按照本方案给予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助,不给予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认定面积”,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不予认定面积”。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在被征收人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本方案办理结算。
1.产权调换房屋
公房产权调换房屋相关信息见下表:

2.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认定面积+政策性补助面积
政策性补助面积为4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产权调换面积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中认定面积部分优先使用。
(2)被征收人可在产权调换面积基础上,自愿使用产权调换房屋区域调节面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区域调节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购房价格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最大选购面积不得超过产权调换面积与区域调节面积的总和。被征收人应在一个产权调换房屋项目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
3.购房款及产权调换方式结算款
(1)购房款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价,购房款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向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2)产权调换方式结算款
实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按照实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购房价格予以结算;实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按照产权调换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购房价格予以结算。
4.选房顺序
本项目按照积分选房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以《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为准,详见附件。
5.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资格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本址的其他人员。
拟登记权利人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须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偿及标准
1.搬迁费
以认定面积为基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首日为始点,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认定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7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按照3000/月/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第四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未签约的或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月核减,最低不少于4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营业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4.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费
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六、补助及标准
1.移机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2.产权调换房屋综合补助费:选购北辛安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建筑平方米;对选购长景新园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500元/建筑平方米。
3.装修补助费:选购东下庄项目、长景新园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为1000元/建筑平方米。
4.不予认定房屋按照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给予补助。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1.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时间为准。
2.工程配合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工程配合奖励费10万元,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工程配合奖励费。
3.限期交房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交房的,给予限期交房奖励费3万元;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约期限内签约但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交房的,不给予限期交房奖励费。
4.整体搬迁奖励费
按照签约期限届满时搬迁率给予整体搬迁奖励费。
搬迁率=已搬迁公房户数÷公房总户数×100%
搬迁率按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达到95%后,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达到比例所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各档位奖励不累加计算),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房的不给予整体搬迁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时搬迁率以现场公示为准。
5.房屋套型奖励费
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选购北辛安A区产权调换房屋相应面积区间的小一居、大一居、小两居套型,按所选购套型数量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八、住房保障
征收补偿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后优先配租。
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等费用,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发放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附件《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
附
永定河石景山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选房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早签约、早交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选房积分与选房顺序
1.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日期确定签约积分和交房积分,签约积分、交房积分之和为选房积分。选房积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分值详见签约、交房积分明细表。
2.按照选房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两个及两个以上被征收人选房积分相同时,相同积分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被征收人选房积分、选房顺序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被征收人应按照通知的选房时间到本项目选房中心进行选房。被征收人未按通知时间到场选房的,选房顺序自动轮后。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或签约后未按协议约定交房的,暂不确定选房顺序,待完成签约和交房后,确定选房顺序。
二、选房流程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后获得选房积分。
2.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选房,并签署选房确认单。
3.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单到各建设单位窗口签订相关协议。
三、被征收人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范围,以选房时现场房源销控显示的剩余房源为准。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选房后,如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剩余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配的,按调配后的房源进行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