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烟台某饲料公司与荆某全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饲料赊销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员工王某飞、宋某等四人被要求在协议中作为"丙方保证人"签字,承诺为荆某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荆某全未能偿还69.9万元货款,公司起诉要求员工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在履职过程中按公司要求签署的担保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裁判要旨法律关系认定法院查明王某飞、宋某签署协议时系公司员工,其签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按公司要求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王某飞曾用工资和猪肉款代偿5.1万元,这一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其受制于公司的被动地位。法律行为效力分析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理由如下: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法典》第146条)违反公平原则(公司利用管理优势转嫁商业风险)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43条)责任划分法院作出区别性判决:主债务人荆某全承担69.9万元本息自愿担保的非员工王某凤等承担连带责任被要求签字的员工免除担保责任三、类案比较与法律适用通过对比类似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以下认定标准:

本案的裁判要旨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立场,明确了在劳动关系中,员工被迫签署的担保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原则。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注:本案中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裁判要点完全保留原始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