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二篇
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亓蕾法官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号:(2021)京民终4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亓蕾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
基 本 案 情
某科技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2013年,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某网络公司等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至2016年年底。某科技公司主张,某网络公司等在合作到期后,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网络公司等在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某网络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某科技公司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某网络公司等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 彩 段 落
确定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应当根据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涉案客体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具有独创性。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造。3.必须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基于此,本院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作品定性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所谓创作是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地图,无论是传统平面纸质地图抑或电子地图,均是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表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与传统平面纸质地图相比,导航电子地图作为电子地图的一种,其对测绘精度、绘制技术、更新频次的要求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航电子地图不具有多元、个性化表达的空间。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在以下方面体现独创性:
独创性体现之一是地理信息的选择和取舍。电子地图产品虽然是对客观地理、地貌、地点的精确测绘和真实反映的产物,但并非绝对精准无误地反映所有地理信息。不同的制图者在对具体地物、地貌、地点等进行测量时,会基于自身测量技术、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因素,对地理信息进行筛选、取舍。本案中,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形成需要先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外业采集点搜集信息、再由外业采集人员实地采集地理信息并绘制图纸或制作数据、再由内业人员对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进行录入、筛选、分类、加工、处理并形成各个图层地图数据,最后按照产品规格和生产流程,提取相应地图数据并进行格式转换,由出品人员审核、固定后形成可送审并可发布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上述过程中,鉴于现实世界地形地貌的复杂性,以及地图容纳的信息相对有限,各个制图者均有自己的标准,外业采集人员实地采集地理信息时,在采集方式、采集范围、采集频率等方面并不相同;内业人员对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进行录入、筛选、分类等再处理操作时,在录入标准、提取要素、要素分类等方面亦不相同;在出品导航电子地图产品时,也需要根据用户个性需求和使用场景等进行制备。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在地理信息的选择和取舍上,具有较大的个性化表达空间。
独创性体现之二是地图的标记和绘制。不同的制图者会基于各自测绘经验以及追求的制图效果,选择不同的测绘方式,具体表现为:对于普遍都会选择的地物、地貌、地点,存在不同的测量方法;对于同一区域内搜集获得的具体地理信息,除位置布局受限于地理空间外,不同制图者对同一地理信息在标记符号的选择呈现上会存在差异;对于测量获得的地理信息,即使是同一地理信息,由于测量选择的坐标点不同,用线条绘图表达时会展现出个性差异;虚设并不存在的地理信息点作为“暗记”,也能够体现出制图者对信息的个性化筛选和取舍。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与高德地图、凯立德地图的比对差异,以及其所指出的图中“暗记”,均能体现其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标记和绘制中的个性化选择。
独创性体现之三是地图色彩、画面的组合搭配及多媒体文件的搭载。制图者根据客观地物、地貌,选择不同的色彩组合不仅能够给地图用户不同的感官体验,而且能够产生地理事物的不同表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于导航的目的,可根据用户需求,旋转、改变图形颜色使地物地貌更加直观、立体,充分调动使用者的视觉感观,体现制图者独创性的表达。本案中,根据某科技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不同制图者之间绿地、水系等的比对,可以证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在色彩选用和搭配上的个性化选择。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模式图,主要用于道路交叉、立交桥等复杂地点的导航使用,起到方便指路导航、提供道路信息的作用,由风格较为统一的模拟道路图形、天空陆地背景构成,具有一定美感,亦体现出某科技公司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中的个性化选择。另外,某科技公司的地图数据中包含声音文件,为了满足导航电子地图在应用层面的使用需求,声音文件是调动使用者主动获取地理信息的听觉符号,该部分音频数据也能体现某科技公司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个性化选择。
第二,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主要体现科学领域的创作。涉案导航电子地图通过专业测绘、按照严格标准制作完成,其本身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但上述特性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图形作品中的地图,是以点、线、面等符号来表达和反映客观存在的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其传递的主要是科学领域的美感,这也是著作权法对地图图形作品进行保护的基础和缘由。当然随着导航电子地图内容的丰富,在图形中的色彩搭配等一定程度上也可体现艺术之美。
第三,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可否认,导航电子地图是综合性地图数据产品,既包括地理信息、描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底层地图数据,也包括通过特定软件读取数据后呈现的地图图形;特定软件还可以实现不同图层的灵活叠加。对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以一定形式表现,需结合某科技公司的请求保护的具体主张予以分析。鉴于某科技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明确主张保护的对象是特定软件读取地图数据后呈现的整体图形,如前所述,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使用特定软件读取MIF格式的地图数据后,稳定地呈现出图形化表达。每个图层的图形化表达、多个图层不同叠加的图形化表达,均未超出某科技公司预设的图形化表达范畴。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综上所述,某科技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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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点 评
许泽玮,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工商联常委,91科技集团创始人、董事长、CEO,中共党员,正高级经济师。曾荣获中宣部“时代楷模”称号,并入选中组部、人社部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共青团中央“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第六届“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7年度“北京榜样”年榜人物,“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第八批“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等荣誉。
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导航电子地图系拥有海量地理信息地图数据的电子地图,随着5G时代自动驾驶、智能交通、智能车联等应用的快速发展,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的技术发展不断进步。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准确适用著作权法明晰导航电子地图的保护范围,切实体现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效。
该案裁判文书充分尊重导航电子地图行业发展规律,合理界定地图作品的权利范围。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层次清晰、论证严密、说理详实、分析透彻、语言流畅,对类似案件审判具有示范意义,是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法 官 感 言
亓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和商事审判。曾获评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
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工作的核心成果之一。法官的“写作”主要体现为裁判文书的撰写。裁判文书是对事实、法律、逻辑和价值的诠释与凝练,既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又需要清晰的逻辑推理,更需要对公平正义的深刻理解。回顾近二十年的审判经历,我深感,裁判文书的撰写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源于对案件的深思熟虑,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形成,我个人体会可总结为“四要法”。
要充分认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形式,直接体现国家强制力,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裁判文书的质量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法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坚定的敬畏心对待每一个案件,以严谨规范、精益求精的态度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
要吃透案情发掘典型性。优秀裁判文书往往建立在典型案例之上。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发现案件的典型性。典型性可以包括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性、法律事实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具有指导性、裁判规则具有创新性等多个方面。随后,法官在庭审中把握核心内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通过证据审查、庭审调查,吃透案情,将碎片化事实呈现为一幅完整图景,为裁判文书撰写打下牢固基础。
要加强法律适用的说理性。裁判文书是将抽象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加强释法说理,深入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挑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守正创新,以裁判文书为桥梁,连接法律与科技、传统与未来,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要做到繁简得当的精准性。裁判文书写作有规范、有尺度。撰写前要统筹规划、谋篇布局。事实认定中,不堆砌事实,层次分明,脉络清晰,繁简有度。法律适用论理中,不脱离争议焦点,不长篇大论,力求说理透彻、逻辑严谨、行文简洁,既体现法律尺度,又展现司法温度。
编辑: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