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裕瑞:“特意”与“共予”——荀子如何理解人的偏好与共识

文以传道人 2024-03-23 06:46:51

姚裕瑞,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讲师

摘 要:“特意”与“共予”是荀子伦理学中表达“偏好”与“共识”的一对概念。在多元变动的社会中,荀子试图将多样性的“特意”纳入统一的社会“共予”中而无所遗漏,但同时又强调在集体中保存个体的偏好和自由。荀子从不主张不以差异、偏好为基础的群体共识和统一,也不曾脱离公共领域来孤立地探讨私人意见或利益的合理性。他相信只有在公私、群己的彼此配合与协调统一中,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秩序。从荀子对于“特意”与“共予”关系的探讨中,从《荀子》一书丰富复杂的“同异”“一万”“类杂”“统分”等概念的使用中,可证明以往将荀子伦理学化约成一种“差序伦理学”,或是指责其强调集体、权威而忽视自由与个性的看法,都只是道出了荀子哲学的部分真理。

关键词:荀子 特意 共予 偏好 共识

探讨荀子的伦理学有不同的视角和方法,既可以关注作为一方面的集体、共识、公共、统一等概念,也可以关注作为另一方面的个体、偏好、私人、差异等思想。当前研究的一个整体倾向是,人们往往只偏重于强调其中的一个面向而忽视另一个面向,由此产生了两种冲突的见解和立场。如一种典型的看法认为,荀子主张血缘亲情伦理和“礼”的差别性待遇,强调远近、亲疏之分,严守华夷、人禽之别,因而是一种特殊主义或“差异主义”的伦理学,甚至认为这种伦理学只适用于私人领域和小圈子社会,而不能适用于现代公共领域和陌生人社会。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观点却竭力揭示荀子思想中的共同性和统一性,强调四海一家、天下大同的共同体信念,并把这种信念视为中国传统社会特别强调集体、权威而忽视自由与个性的根源之一。

事实上,以上两种看法都只是道出了荀子哲学的部分真理。在不同的语境下,适当地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有合理性,但整体上不能用某一个方面去消解另一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荀子的公私概念是紧密结合的结构性存在,它们不是孤立的“主义”,更不是对立的关系。正如荀子思想中不是只有单一的“差异主义”或“私”领域一样,荀子思想中也不是只有单一的“集体主义”和“公共”精神。荀子对于多元个体及其偏好的认同,与他对于集体和共同体的统一诉求相呼应,他的多元文化和学术主张与他的“大一统”的王道理想相统一。荀子从不主张不以差异、偏好为基础的群体的共识和统一,也不脱离公共领域孤立地探讨私人及其偏好的合理性。相反,他相信只有在公私、群己的彼此配合与协调统一中,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秩序。

为完整地说明上述问题,本文以荀子哲学中的一对代表性概念——“特意”与“共予”为例,审视在战国末期礼坏乐崩、诸侯力正的社会变局中,荀子是如何处理人的偏好与共识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这一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语境中也被表述为“公”与“私”,或“群”与“己”的问题。当然,“特意”与“共予”只是荀子表达这一问题的一组词汇,《荀子》文本中相近的概念还有“同”与“异”、“一”与“万”、“类”与“杂”、“统”与“分”等。荀子对于这些概念的使用是非常复杂的,对于这些概念各个维度的考察,将有助于完整地呈现早期儒家的群己关系论。

一、“唯各特意”:差异化的个人及其偏好

人类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偏好呢?应该说,人类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偏好,首先是基于人与人先天存在的差别。与先秦时期的哲学家们一样,荀子肯定了人类社会的种种差异和不一,如他说:“有圣人知之者,有士君子之知者,有小人之知者,有役夫之知者”(《荀子·性恶》)。又说:“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荣辱》)。不仅君子与小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便在儒者内部也不乏明显的区别,“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儒效》),“故隆礼,虽未明,法士也;不隆礼,虽察辩,散儒也”(《劝学》)。对此荀子还解释道:“有曷贵尧禹,曷贵君子矣哉……曰可以而不可使也。故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肯为小人”(《性恶》)。正是因为人们的先天意愿(“不肯为”)和外在条件(如后天学习、教化以及所习染的生活环境和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在道德水平和行为举止上的高下差别,也造成了不同个体在价值上的分类与排序。

人类直观面对的总是无限差异和多样的世界,这不仅包括那些无限的物理客体和现象,也包括社会领域无数有意识的个人及其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荀子从不试图否认人与人客观存在的差异,也从不试图泯灭个体的偏好与不齐。对于荀子来说,正如同自然世界中“天地上下有差”“万物贵贱有等”一样,每个人都是极其独特的存在,因而每一个体也自然会具有各自不同的想法、观点和声音,倘使抹杀掉这些差异,就违背了共同体生活的先天依据(“天数”)。对此荀子还批评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即墨子只看到了世界的齐同性,却不知人类经验的日益扩展即表现为对差异(“倚物怪变”)的不断发现,因而那些试图抹杀或违背个体差异的做法,都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妄想而已。

更重要的是,统治者需要尊重这些个体的差异与偏好,正是因为“特意”的存在,社会的运行才具有了能量和活力。荀子指出,正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万能的(统治者同样不是),因而统治者需要去因任不同个体的智慧和能力;正因为人们在先天“知能”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而君主需要根据不同的“知能”设置不同的地位、分工;也正因为不同地域、民族在远近风俗、土地刑制上的不同,所以天子可以设置不同的械用、备饰,并安排不同的制度与分配。荀子说:

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王制》)

《王制》还假设了一种与差异相反的状态,即人人齐一、齐同的状态。在荀子看来,假如人人分位平等(“分均”),君臣官吏没有差别(“势齐”),那么国家便无法有效治理(“不偏”),人民的意志行动不能一致(“不壹”),政治的领导权威也无法建立。更重要的是,假如人们丧失了各自的偏好和不同(或者说每一个人都追求一样的东西),那么人性好利的先天倾向就会驱使人们毫无节制地追逐各自的欲望,而“欲多”与“物寡”的矛盾(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和有限的物质资源之间的矛盾),又会导致人们在利益分配上的冲突、争夺,从而引发天下之“贫瘠”与“乱伤”。因而墨子“尚同”说的错误,就不仅在于它错误地预设了人类差异能够被抹杀的假象,陷入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之中;更在于它否认或忽略了个体及其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泯灭了差异与偏好对于共同体生活的重要价值与作用。而这样做的后果,既在政治上取消了君臣上下的地位差别,致使君威不行(“不威”)、政令不施(“赏罚不行”),也在经济上瓦解了以“因能”为依据的差等分配,迫使有效的动机和荣誉的激励价值成为不可能:

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国……与百姓均事业,齐功劳。若是则不威;不威则赏罚不行。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富国》)

显然,荀子不仅肯定了个体差异的存在,更捍卫了个体差异的合理性。在荀子看来,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的偏好和欲求的存在,统治者才能根据个体的偏好以分配不同的经济资源与利益;也只有当百姓各自不同的偏好、诉求得以充分满足时,君臣才得以相临,政令才得以实施,规则才不会虚设,而“物”与“欲”的矛盾才能够得到解决,混乱、争夺、贫穷等“天下之公患”才能自然消弭。这正如《王制》中所说:“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只有在“维齐非齐”和“不同而一”(《臣道》)中才能保证公共事务与公共领域的有序发展;也只有在君臣各尽其职、文武各尽其才、百姓各处其宜以及每一个偏好和诉求的合理满足之后,才能实现每一个个体的合理安顿,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效能与活力。

在春秋战国以降宗法封建制度日趋崩解的社会背景下,儒家的确向往社会的统一和“大一统”,但这决不是以牺牲或否定“个体”的价值及其“差异”作为代价的。以往那些认为儒家只关注集体而忽略个体或是直接把儒家定性为“集体主义”或“权威主义”哲学的看法,都是夸大了儒家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的偏见而已。只要我们认真读读荀子的文献,就不难发现,荀子从不曾否定个体及其差异的价值,也不曾主张一个忽略了个性或独特性的空洞的集体。恰恰相反,对于荀子来说,差异和分别非但不会把人群割裂,反而是“群居合一”之道。正是因为有了差等,才有了秩序;有了个体的偏好和不同,才有了社会的效能与活力。

二、“有所共予”:集体的共识、标准和权威

不过,肯定个体的差异与偏好,并不意味着否认人与人之间存在共识。在《富国》篇中,荀子说:“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数也。人伦并处,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异也,知愚分。”万物共存于同一个宇宙之中,它们虽有各自不同的形体,但对人却都是有用的。人类世界同样如此,人们共处于同一个人伦世界之中,虽然具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但同时又有共同信奉和追求的一些东西。这些人人皆有的知能、欲求、意愿和价值目标等,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类社会的共识。

那么不同个体为何能形成共识呢?在荀子看来,人类之所以能够达成共识,首先是基于人们共同具有的本性及其欲求的相似性。如他说:“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王霸》),又说:“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荣辱》)。人类具有共同的感官能力和相似的自然欲望,这种生而具有的相似性被概括为“有所一同”。而《荣辱》篇又说“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所谓“材性”为“性”,所谓“知能”为“心”,二者不可混淆。人人不仅皆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同时又具有能够“知虑”“辨识”的心灵,而人类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类”的存在,也正是因为“辨识”作为人类心灵的一种共有的“征知”功能,是人们所共同具有的一种“天赋的理性”。

显然,荀子不仅把人类的共同性赋予了“性”(欲同),他同时也把人类的相似性赋予了“心”(心同)。在荀子看来,虽然人性中有一种追求欲望的倾向,但人类心灵普遍的“知道”“中理”的理性能力(“心之所可中理”)却能够控制和调适欲望的发挥,并自主地接受外在的道理或礼义的引导,从而保证在“性恶”的基础上人们仍然能够建立起一个道德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说,荀子虽然强调君子小人之分、严守远近华夷之别,但这些现实存在的差别却并不足以消解人类在天生意义上的共同性,更不足以否认人们在道德人格上的平等。荀子甚至还批评道:“小人莫不延颈举踵而愿曰‘知虑材性,固有以贤人矣’,夫不知其与己无以异也”(《荣辱》),小人总是误以为自己与君子的差距在于客观材性的不同,却殊不知“天非私曾骞孝己而外众人也”“天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上天总是平等地赋予人们以共同的人性与人心,正是这种道德人格上的平等,构成了人类最根本的普遍性。

也正是因为这种“普遍性”的存在,社会共识才成为可能。对此荀子提到:

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正名》)

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类”意义(“凡同类同情者”),他们才能够在命名和语言的规范上达成一致,并通过这种共同约定和遵守的规范,以相互交流和交往。对于这种普遍意义上的共识和规范,《荀子》中还用了一个更为概括性的术语——“同理”来表示:

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类不悖,虽久同理,故乡乎邪曲而不迷,观乎杂物而不惑,以此度之。(《非相》)

荀子所说的“同理”,既是指人类共同具有的理性、理由(判断言行正当与否的理由),也是指人们共同遵循这些原理和法则所达成的普遍的共识与标准。荀子相信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的和统一的“类”或者“理”:它能够为不同类别的人群所广泛认可和支持(“类不悖”),也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成为整个社会共同信奉、共同遵守的东西。正因为“同理”的存在,使得不同社会成员虽然具有差异化的血缘和等级关系,但在根本的道德法则和伦理原则上却是一致的。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和实践时所诉诸的理论根据之异,并不影响整个社会建立具有原则意义的道德共识。虽然在不同时期,具体的统治技术和制度可能会随着历史进程而发生改变,但是人类共同选择的道理、理性和正义却是如一的(“古今之所一,百王之所同”)。这正是在“与时迁徙,与世偃仰,千举万变”中的“虽久同理”(《非相》),是在“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中的“道贯”(《天论》),也是在各种歧异的价值观念(“杂”)和千变万化的道德情境中(“万”)所形成的共识(“同”)与统一(“一”)。

正因为有了“同理”即共识的存在,整个社会才能确立统一的秩序和权威。对于荀子来说,圣人(或“圣王”)正是率先掌握了“同理”的人,因而他们能够成为道德和正义的楷模,也成为至高的统治者与政治上的权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效法和认同圣人的权威,否则整个社会的运转便缺乏了统一的依据和标准。对此荀子又说:

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正名》)

人们能够达成普遍共识并形成广泛一致的看法,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够相互联结并共同行动,一种共同体的集体生活和公共秩序才成为可能。荀子反复强调“以类行杂,以一行万”(《王制》),“以人度人……以类度类”(《非相》),又说“以浅持博,以古持今……举统类而应之”(《儒效》),“应之以贯,理贯不乱”(《天论》),即只有掌握了根本性的“理贯”或“统类”,每一个个体才具有了判断言行正当与否的尺度与标准——人们才能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正当的以及应该怎么做,也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言论和事态面前不至于感到混乱,在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处境中不至于迷失方向。

应该说,面对原有统一意识形态的崩溃瓦解以及多元纷争混乱的社会现实,荀子虽然肯定了不同个体及其偏好的存在,但在差异化的个体及其偏好之上,他仍然试图寻求某种普遍的共识。因而以往认为儒家只强调“差异性”或“差等性”而否认“共同性”和“普遍性”,甚至认为儒家伦理不能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看法,也同样只是看到了儒家哲学的部分维度而忽略了其他维度的偏见而已。事实上,对于荀子而言,个体不但不能脱离共识、权威以及共同体的生活而存在,而且个体也只有在共同体的共识和权威中,其言行才具有了正当规范的约束与指引;也只有在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和统一秩序中,才能克服事态之混乱并治愈多元化所带来的社会弊端。

三、偏好与共识的依存和统一

既然“偏好”与“共识”都是必要的,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该如何来处理二者的关系呢?荀子有一段讨论非常耐人寻味:

天下之人,唯各特意哉,然而有所共予也。言味者予易牙,言音者予师旷,言治者予三王。三王既以定法度,制礼乐而传之,有不用而改自作,何以异于变易牙之和,更师旷之律?无三王之法,天下不待亡,国不待死。(《大略》)

所谓“特意”,是指每一个个体特殊的认识与看法;所谓“共予”,则是指人们共同认可和赞许的东西。在荀子看来,尽管人们在味道、音乐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喜好和看法,但都不得不承认易牙、师旷、“三王”这些权威。尽管不同时期的制度、秩序会随着社会变动而改变,但古今人们所认可、所选择的礼乐制度却是连续的。人们不能放弃对“共予”的追求,因为没有共识就没有秩序和标准。人们也不能忽略个体的感受和偏好,因为没有“特意”也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与活力。统治者倘若割裂了“共予”与“特意”的统一关系,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持久,更谈不上协调发展。

显然,荀子在《富国》篇中既肯定了人们在价值观上相同,这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东西(“皆有可也,知愚同”),同时也承认人们在价值选择上的各异,这又是每一个个体彼此不同的(“所可异也,知愚分”)。对于荀子来说,个体的偏好与集体的共识并存于同一个社会之中,二者不仅不是对立的或分离的,恰恰相反,它们应该彼此依存、相互统一。

政治领域的“特意”与“共予”同样如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各自的政治意见和立场,但同时,整个社会又形成了一种公共的舆论与集体之意志。个体意见与公共意志彼此依存且相互促进。如果没有了社会大众的多元意见和社会异议,又怎会有集体的智慧与政治活力?反之,如果缺乏了一种集体的舆论和公共的声音,整个社会又会陷入一种分歧、对立之中:

故明君……有兼听之明,而无矜奋之容;有兼覆之厚,而无伐德之色……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正名》)

政治治理的作用,就是既要为公众意见与社会舆论提供充分表达的场所与空间,又要在多元互竞的议论中凝聚起统一的是非标准。君主的角色,既是广开言路、开明纳谏的,同时又是辨“善”除“恶”,以“正道”辨奸的。真正的共识一定是在公众的争论中产生的,因而在公共领域必须接受公众的批评意见,而不是压制言论。如果没有君臣上下的不同意见,如果没有正反意见的互补,又怎么能够促成良好的决策呢?

“特意”与“共予”的统一关系还反映在学术和知识的领域中。正是因为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意见与偏好,社会上才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看法、观点和彼此争论的学说。但同时,人们在是非和道理上又是相通的,因而人们又能形成统一的知识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说,荀子所说的“特意”与“共予”的关系,也正是他的“大一统”的学术理想与他的多元包容精神的融合体。对于这种关系,荀子又以“一”和“两”来概括:

今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则必或是或非,或治或乱……心生而有知,知而有异;异也者,同时兼知之;同时兼知之,两也;然而有所谓一;不以夫一害此一谓之壹。(《解蔽》)

所谓“两”,即同时认知不同的事物;所谓“一”,即专注于某一特定的学说和道理。荀子既批判割裂了“一”的“两”,也反驳不以“两”为基础的“一”。他主张“同异兼权”“兼取众异”,即在“两”之上求“壹”,在“异”中观“同”,在“同”中存“异”(“同时兼知之”)。荀子既反对人们过分沉溺于多元混乱的学说和争论之中而被它们所蒙蔽,同时他也不主张人们因为谋求学术知识的统一而盲目地取消或抹杀知识的多样性。对于荀子来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泛观博览的前提下能形成自己的主张,在广泛吸收、吸纳多元价值和智慧的基础上,又能归于一宗:

疏观万物而知其情,参稽治乱而通其度,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制割大理而宇宙里矣。(《解蔽》)

心灵只有在广泛多样的世界和差异性的万物中,才能有所超越;个体也只有在与他者和整个世界的碰撞和交流中,才能形成真正的共识和统一。而当心灵体“道”,掌握真正的共识时,人们反而能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去再次参与到世界的参差和多样之中。由此人们也就解除了心灵的桎梏,并在差异性的世界及其纷繁复杂的化育中,对万物加以治理。故而荀子还反复呼吁他的统治者们,“兼陈万物而中县衡焉,是故众异不得相蔽以乱其伦也”(《解蔽》),即主张把不同的言论、主张、学说都排列出来,通过比较衡量在其中建立正确的标准,在共同的标准之下对多元的学说加以判别,在纷乱迷惑的言论中笃定方向。

面对价值、知识、政治领域的分裂、瓦解以及社会多元互竞的合理性,荀子主张将个体的“特意”与集体的“共予”统一起来。他既反对人们过分强调“一同”而抹杀个性和多元性,也反对因为过分追求“多元”而陷入价值或知识上的相对主义。在他看来,只要人们过分强调其中的一端而忽视另外一端,就会不可避免地堕入偏见之中。只有在“同异兼权”中,即在“特意”与“共识”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借鉴中,人们才能避免统一知识与社会纽带的瓦解,也才能调和多样性的个体与统一的集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四、如何化解可能的冲突?

当然,强调“特意”与“共予”的统一,仍然存在一个问题亟须解决。这就是说,在现实的情形中,个人的意见偏好与集体的共识和利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譬如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中,人们可能会面对到底是追求个人的欲望还是率先满足集体利益的困惑。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一困惑呢?

荀子当然也预想到可能会有冲突存在,如他说:

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富国》)

虽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荀子都是肯定群己之间的一致和统一的,但他同时也承认,只要二者存在界限,就不可能没有冲突。当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产生矛盾时,当人们不断追逐属于自我的欲望而忽略集体利益时,这种追逐就会导致社会的冲突混乱、造成集体资源与利益的消耗,更带来天下的“贫瘠”与“公患”。群己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失衡,被荀子视作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法根本避免的问题。那么,该如何来化解这一冲突?

化解冲突的办法当然不能依靠简单地消除个体的意见。但是尊重个人的意见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集体的利益。面对这一两难的处境,荀子提出:

推礼义之统,分是非之分……五寸之矩,尽天下之方也。(《不苟》)

所谓“礼义之统”,即是指一切价值的统类、统摄,也即最根本的价值原则和标准;而所谓“是非之分”,则是指不同个体彼此之间不同的是非和意见。对于荀子来说,“礼义之统”与“是非之分”适用于不同的范围,具有不同的优先次序,也理应被合理地分配与划分。具体来说,“礼义之统”是具有普遍涵盖性和约束性的原则,即虽然在不同的个体之间其意见可能彼此冲突,但无论任何情境下,个体的言行都不能违背这一基本的标准,“礼义之统”更像是一种基础性和优先性的东西,或者说它是一种底线的伦理,即人们必须首先遵守这一基本的价值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更高的目标。

此外,不仅意见可能不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也不总是一致的。当利益产生冲突时,荀子同样主张人们暂时牺牲一部分的个人私益以换取集体长久的利益,因为只有当社会整体的利益得到充分实现时,每一个人的欲望和欲求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这正如《荣辱》篇所说,虽然追逐“食有酒肉”“衣有丝帛”“行有與马”是每一个人不可避免的欲望与诉求,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追逐个人利益却不应当以牺牲他人的权益、损害社会长远的公利作为代价。即便是那些尊享无限富贵的天子,也不可能任由个人利益与欲望无节制地表达(“天子诸侯无靡费之用”),因为如果没有天下之大利,又怎么会有个人利益的长久实现呢?对此荀子又说:

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正名》)

所谓“心”之“中理”“道欲”(或“节欲”)等,都是指通过引导和调适个人心灵的方式,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中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更具体地说就是“补不足”与“损有余”,即对于那些利益分配较少的人,要充分调动和激发他们的欲望与活力;而对于那些过多的欲望或“贪欲”,则要有效地节制它们,使其“知足”而止,杜绝“有余过度”(《正论》)。面对不同的处境和不同的情形,“礼”的规定或许是“断长”的,也或许是“续短”的,但它们的整体目的,都是为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公益之间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积累财富、确保公利,以期“上下俱富”(《富国》)。

显然,面对“特意”与“共予”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荀子又对他所主张的“群己统一论”作出了某种补充。为了实现群己之间的协调统一,荀子试图在个人与集体之间找到一种更加合理与恰当的划分方式(“明分”)。这既包括对个人意见与集体原则的清晰划定,也包括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正当区分。而社会正义就建立在对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是非的合理划分以及个体在集体中的正确定位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对“特意”与“共予”加以清晰划分后,才能真正化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只有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得到恰当分配后,才能达成群己之间的平衡、协调以及整个共同体秩序的和谐与统一。这正是荀子所说“特意”与“共予”关系的第四个方面。

总之,在以上四个方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了荀子是如何努力地在多样化的个体及其偏好与集体的社会共识之间建立起统一关系的。面对原有社会形态的崩溃瓦解以及多元并存的言论和主张,荀子所思考的,正是如何把多样性的个体纳入统一的集体中而无所遗漏,同时又能在集体中保存个体的个性和自由。因而他一方面承认和接受了个体之“是非”已然分裂和差异的社会现实并肯定这一现实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他又坚持认为仍然有一种超越于个体、各个团体、各个学派之上的普遍性和可共度性的东西(“共予”)。对于荀子来说,人们既应该坚守这些普遍的原则和共识,同时也不能被某一特定的偏见所蒙蔽;心灵既应该包容不同的言论和学说,又不能因此而流于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人们要在认同自我价值和差异的基础上超越个体的局限,要在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灵中体认普遍性和超越性的真理。唯有如此,人们才能弥合统一知识与社会纽带的崩溃瓦解,也才能调和多样性的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理想的社会形态,正是通过每一个有着特殊性的个人及其差异化的表达来实现的。或者说,人类共同的道德理想和集体规范,需要在互有差异的个体中得以完成:

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臣道》)

而在这一几乎涵盖了群己关系方方面面的系统的思考中,也蕴含着某种启发性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各大文明也被越来越多地联系在一起。但现代文明高度分工、分化,又使得多元和认同、个体与集体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在全球化的彼此联系中实现每一个个体的合理安顿与个性化发展,如何通过合理的分工、分配以充分调动每一个个体的积极性,如何在彼此的差异中建立公正、团结的公道世界,荀子在“特意”与“共予”关系上的诸多探讨和发明,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创造性的启示。

来源:《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1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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