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以外的特权

张灰灰说事 2023-09-16 11:19:0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法律要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处理任何案件,定罪、量刑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也不允许另立其他的标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必须依法审判和依法监督,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办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罪行法定,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够尽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

我们看到,贪官污吏受审,他们衣着光鲜,不戴手铐,不穿马甲,不剃短发,神情自若。在出庭接受审判时,步履沉稳,不卑不亢,颇有上台演讲之气势。无形当中,他们是否已经忘记了阶下囚的身份呢?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通人庭审,虽不至于面黄肌瘦,但形象矮小,步履踉跄,一身劳改服,剃着光头,手上带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与其说是走到被告席的,不如说是被架过去的。

我们当然鄙视犯罪,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这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义务。违背法律规定,触犯法律禁区,就要接受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刑与罚有着因果的关系,过之法而刑责,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同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官员受审与普通人受审,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区别?还能提现人人平等吗?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在给他们(贪官污吏)体面,给他们保留最后的形象。

贪官污吏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抹黑国家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更有甚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及国家政权稳固。

与普通人犯罪相比,贪官污吏犯罪,更加可恨和不能让人原谅。在贪官污吏与普通人犯罪上有没有实现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呢?很明显,没有!

如果一个犯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那也是国家和人民的不幸,也违背了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准则要求,这是不应该的,也是必须不能这样做的。

最高检 : 少捕慎捕、少诉慎诉

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

慎诉,就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

慎押,则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体现刑法谦抑、审慎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据统计,2021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最高检:将细化逮捕条件与逮捕程序

——202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为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更精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将细化逮捕条件与逮捕程序。根据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是否认罪认罚等,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规范审查逮捕程序,健全审查逮捕意见听取与说理机制,运用羁押听证制度,以听证促公正。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还将有以下方面打算:首先,细化逮捕条件与逮捕程序。根据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是否认罪认罚等,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规范审查逮捕程序,健全审查逮捕意见听取与说理机制,运用羁押听证制度,以听证促公正。其次,依法充分适用不起诉,从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出发,确立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综合运用起诉替代措施,通过合理适用不起诉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效果。第三,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加强对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决定或建议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第四,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在办案中做好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第五,大力推动羁押听证、不起诉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实现枫桥经验中“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苗生明认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诉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等多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最高检 : 少捕慎诉慎押促治理

——2023年3月7日,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 : 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均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

诉前羁押率26.7%,也就是说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起诉前都能取保;

不捕率是43.4%,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交到检察院的逮捕申请,有将近一半都没有批捕;

不诉率是26.3%,也就是说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案件在检察院都做了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不是犯罪少了,而是他们对犯罪的定义稀释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能不抓的尽量不抓,能不判的尽量不判,这最终的解释权归他们。

我们相信只有坚持事实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才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美满!

“罪行大小、情节轻重、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和谅解书……”这些并不能成为一个人犯罪逃避法律追究的借口。一个人不能因为他犯了罪,罪行轻,又主动坦白,承认罪行,又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就不捕不诉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公安机关不执行逮捕,人民法院不审判,这个“犯罪”的人就不是罪犯,他会依然逍遥法外,很有可能他仍然会再次犯罪。

我们渴望依法治国,打击犯罪,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我们同情弱者,对于故意制造矛盾、纠纷的人予以鄙视。我们同情无辜的受害者,对于强者不讲理,蛮横、残暴、不仁、血腥予以愤恨。我们对于因为坚持正义,申诉无门,走投无路,采用过激行为维权的方式表示遗憾……但终归来说,如果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平等,审判者能够不徇私情、不徇私利,运用法律依法审判,监督者依法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不失职渎职,运用法律依法监督,犯了罪的人得到了应有的惩戒,无辜的人不至于遭受牢狱之灾,财产受到损失的能够依法得到补偿,人人平等,没有特权,社会和谐,风气正存,公序良俗得以继承、发扬,人人幸福,家庭美满,这不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吗?

法律名词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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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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