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原告徐某勤因“发现右侧耳后肿物10天余”就诊并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经初步诊断为腮腺区肿物。同年5月30日被告为其行神经鞘瘤切除术+腮腺浅叶摘除+面神经解剖+颌面局部皮瓣转移术。术中及术后病历提示面神经鞘瘤,后经检查诊断为右侧面神经损伤。

二、患方观点
1、依据原告术前在被告处的影像诊断报告书的影像诊断结论显示“右侧腮腺深浅叶软组织肿块,考虑良性病变—混合瘤可能大,请结合临床,建议MRI平扫+增强检查”。但是院方医生并未按照影像结论的建议对原告的病情作出进一步检查、检验;
而是在仅依据该CT报告结论便作出建议住院手术治疗的诊疗方案,该CT检查报告之所以建议进一步进行MRI平扫,恰恰证明通过CT检查并不能清晰地看见腮腺区肿物具体情况,需进一步检查才能够更好的分析病灶原因,为明确诊疗方案作出合理依据;
但是被告违反诊疗常规,盲目自信,在诊断结果不明、病因不清楚的情况下,便作出手术切除的诊疗方案,明显存在过错。
2、原告的面瘫和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虽右侧耳后长有肿物,但是该肿物经检查系良性,并且在原告入院之前,原告的肿物并未影响原告面部神经,这一点在入院记录 “专科情况”的诊断也可以看出;
即原告住院前面部神经不存在损伤,系正常的。也就是说原告虽然长有该肿物,但是该肿物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但是通过院方诊疗后,原告反而在术后形成了口歪眼斜、眼睑无法闭合的面神经损伤情形。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手术失败,给原告造成了术后面瘫的不良后果。

3、在术前,因院方未能详细、充分对病情进行检查,不能明确诊断病因;术中被告主治医生在切开原告皮肤及其他组织后,发现面神经干和肿瘤成为一体,此时,主治医生并未当面征求原告亲属是否继续手术,也未将术后会大大增加面瘫的风险这一情况向原告亲属释明;
而是在明知切除肿瘤后会大大提高面瘫风险的情况下,私自决定“继续分离腮腺深叶肿瘤,面神经呈发丝状,切除大部分神经肿瘤,仅保留发丝状神经及周围部分组织”,正是主治医生的这一个人行为,导致原告术后面瘫。
如被告在发现肿瘤和面神经干融为一体后便和原告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切除肿瘤势必会波及面部神经,进而大大提高面瘫的可能性,原告家属或许会因手术风险增加而不同意继续行手术切除术,也就不会造成原告如今右侧面部整体面瘫的结果。
4、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诊疗及手术过程中剥夺了原告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私自决定对患者进行手术,对于病因诊断不清,终致手术失败,造成原告术后面瘫的严重后果。
原告现在才不到六十周岁,原本后半生可以舒心生活,但是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面瘫,生活无法自理,同时还给原告亲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我方认为次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不超过30%。
四、鉴定意见
1、某市某医院对徐某勤实施的诊疗过错与徐某勤术后口角歪斜、眼睑无法闭合等面瘫表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2、原告徐某勤,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右侧面神经损伤致大部分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2025年1月2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0523.9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