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行关节穿刺抽液致感染,未尽到注意及告知义务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4-05 14:38:46

一、患方诉称

2023年5月1日,原告何某某因双膝关节疼痛至被告张某组织检查治疗,医院给予双膝关节内注射药治疗,但原告仍感双膝关节剧痛、肿胀,活动严重受限。次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医院复诊,医院给予关节穿刺抽液。

后原告转至某学院附属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化脓性关节炎、感染性关节炎、膝关节滑膜炎、膝关节肿胀、膝关节痛”等,并住院治疗19天。因原告双膝关节感染严重,经某人民医院同意,转院至某市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双膝膝关节伴感染、因感染严重致使双膝滑膜增生、部分滑膜炎性增生伴坏死”等。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注射药物失误,致使原告双膝感染。为此,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医院认可原告双膝感染系注射药物操作失误,但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1,022.49元。

三、被告辩称

其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对此医疗事故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医院按责任承担。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何某某的损害后果为因双膝化脓性关节炎留有的关节功能异常;

2、某风湿病颈椎病医院在被鉴定人何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充分的注意及告知义务的过错;

3、被鉴定人何某某的损害后果与医方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度考虑为45%-55%,均值50%,供参考)。

4、被鉴定人何某某右膝关节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膝关节损伤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5、被鉴定人何某某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五、庭审意见

对鉴定意见,原告虽提出鉴定机构未在法定期间(60日)内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在本院委托鉴定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因鉴定所需,要求被鉴定人补充提交相应鉴材,对补充提交鉴材期间应从委托鉴定期间予以扣除,故该鉴定意见并未超过鉴定时限;

同时,经本院审查某司法鉴定机构具备鉴定机构的相应资质,且作出该鉴定的鉴定人均具备相应鉴定资格(执业范围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等)。故,对某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属有效证据。

但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作为证据应当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该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损害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同等原因,结合鉴定意见,均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及告知义务的过错;

且原告存在自身疾病(退行性膝关节病变)。作为原告正因自身膝关节有病才前去被告医院进行诊治,被告医院亦检查出原告患有膝关节方面的疾病,从而采取了诊疗措施,但被告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有过错,继而导致原告病情感染加重,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对此,应结合本案实际,并参照鉴定意见书,综合认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有较大过错,由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更符合客观实际。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8日判决,原告何某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284,627.01元,被告张某组织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0,776.2元,由被告中某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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