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4年3月3日上午9点34分,王某林因腿肿,乏力,负力之后上气不接下气,医生说是肺部问题,入住某县某某医院心血管科6楼29号床。王某林入院之前,血压、说话、吃喝以及大小便均正常,从来都没有糊涂过;

并且智力清晰、精神状态挺好,当时有位男士在走廊看到王某林,进来打招呼说话,认识相熟,还说了他的名字。3月3日入院当天晚上正常吃晚饭,3月4日早上血氧正常。之后被告对王某林实施以下医疗行为:
①在没有家属陪同下时进行抽血(家属在送患者入院时跟医生打过招呼的不能抽血,患者身体虚弱,怕受不住,等病人缓两天再抽);②在没有痰,也没有家属在身边,也不跟家属打招呼的情况下,用管子插王某林喉咙吸痰,使王某林喉内疼痛难耐;
③用药过量,24个小时左右,共打了10多瓶吊水,没有医护人员观察排尿,也没有医护人员量体温,更没有医护人员问长问短,腹内全部是水,一边打着点滴一边丧失言语功能不能说话,心肌缺血大脑缺氧,休克水胀于2024年3月4日上午11时去世。
二、患方观点
2024年3月下旬,原告数次向被告讨要说法,都得不到对方一个好的态度与患者死亡真实原因,后来原告先后到卫健局、县政府信访,还到医调委多部门进行申诉。一次沟通时被告竟然是把王某林的死亡责任推给陪护家属,说是家属喂核桃奶让其窒息而亡,任何人都不会接受。
如果真是这样,这个喂奶也是经过医生同意才喂的,也是医院的责任。当时是因为医护人员对王某林进行插管吸痰之后,嘴巴干不舒服,喉内插伤,特地去问医生可以喝奶不,医生说可以喝。二次县医调委进行调解,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
被告又说王某林死亡原因是患者本身病重导致,推脱责任。如果病重,为何不安排去重症监护室,却被安排在普通病室;如果病危,为何不像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知会家属。诉请被告赔偿319489元。

三、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1.被告是按照正常流程治疗患者王某林,无过错。
2.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符,比如用药过量、私自抽血、医护人员操作不当等均与事实不符。
3.王某林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4.王某林年龄较大,自身患有疾病,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鉴定意见
患者王某林,男,生于1943年8月14日。被鉴定人死后未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根据病历材料无法明确死因,原被告方对被鉴定人死亡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因缺乏被鉴定人死亡原因认定材料,无法继续相关工作。决定不予受理此案鉴定委托。
五、医疗过错分析
经比对被告某县某某医院提交的患者王某林的病历,无《病危通知书》,无及时出具附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死亡病历》记载的死亡原因与《死亡讨论记录》中的原因记载的不完全一致,被告某县某某医院存在未按诊疗规范对患者治疗过程中重要事项及时告知、病历书写及时规范及依照《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预防医疗纠纷产生的过错。
六、庭审意见
因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的鉴定结论而将鉴定材料退回。故此,某县某某医院应对于王某林的死亡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本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本院酌情确定由某县某某医院承担王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中2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9日判决,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赔偿79872.2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