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原告安某荣因“右髋部摔伤1月余”入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陈旧性骨折、骨质疏松等,于2020年11月17日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2020年11月24日出院。

原告在一个月后复查发现髓钉尾帽脱落且患部疼痛不适感。2022年8月17日,原告安某荣在某市第四某医院住院,2022年8月19日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髓内钉尾帽)取出术,2022年8月26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按照医嘱1个月复查时发现钉帽脱落。于是,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恢复行走,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故诉至贵院。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是按照全责主张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鉴定结论,其原因力为次要责任,应按照20-30%责任比例确定被告的责任。对医疗费的主张,根据票面金额个人支付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准。
关于外购药品部分及没有相关医嘱单的部分,请法院核准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关于护理费,鉴定结论为护理期7日,故应参照居民服务业150元每天计算。关于营养期为15日,应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在我院住院15天的标准,每天100元。关于交通费请法庭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不涉及伤残,故该部分不应支持。
四、鉴定意见
患者安某荣,女,1946年5月1日出生,目前的损害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7日,营养期15日。医方在全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安某荣的目前损害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综合评估不足。医方在安某荣全部医疗活动中对该手术容易发生的不良后果没有予以充分注意。患者出院一个月复查时发现髓钉尾帽脱落;
2、检查诊断正确。患者主因髋部摔伤1月余,伴疼痛,活动受限于2020年11月9日入住医方。进行有关入院检查和专科检查,诊断:右股骨转子间陈旧性骨折;骨质疏松;2型糖尿病等正确;
3、存在手术指征。医方明确诊断后认为患者存在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症。于2020年11月17日在腰麻下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的手术方式正确;
4、手术操作失误。医方对该手术的注意事项,容易的并发症以及防范措施没有充分关注,术中操作不仔细。患者出院后复查发现髓钉尾帽脱落,于2022年8月19日在外院全麻下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部分即髓内钉尾帽取出术。
5、医方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安某荣术后髓钉尾帽脱落,后至外院再次住院手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本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由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的数额共计50150.85元。

七、法院判决
2025年1月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50150.8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